精彩閱讀有關 Expatriation IRC Sec 877/ 877A 的基礎知識 - 放棄您的美國綠卡或合法永久居留權或美國公民身份,了解一些稅務規劃想法的一般事項!
美國出境稅
2008 年,國會通過 Sec. 建立了“按市值計價”的退出稅收制度。 877A,作為 2008 年英雄收入援助和減免稅 (HEART) 法案的一部分頒布,PL 110-245.Sec。 877A 通常對外籍人士徵稅,規定受保外籍人士的所有財產均視為在外籍人士的前一天以其公允市場價值 (FMV) 出售。 視同銷售產生的任何收益構成收入,只要該收益超過視同銷售納稅年度的通貨膨脹指數閾值收入金額,即 713,000 年(Rev. Proc. 2018-2017)為 58 美元。
定義
在繼續之前,幾個重要的定義有助於檢查退出策略。 “僑民”一詞是指 (1) 任何放棄其公民身份的美國公民和 (2) 不再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任何美國長期居民(第 877A(g) 條) (2)). 長期居民是指在以該納稅年度結束的 15 個納稅年度期間至少 877 個納稅年度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的個人。包括出國日期(第 5A(g)(XNUMX) 條)。
“涵蓋的外派人員”一詞是指 (1) 在外派日期之前結束的前五個納稅年度的平均年度淨所得稅負債超過根據通貨膨脹調整的指定金額(165,000 年為 2018 美元(Rev. Proc . 2017-58))(“納稅義務測試”); (2) 截至出國之日,淨資產為 2 萬美元或以上(“淨資產測試”); (3) 未能證明在包括外派日期在內的納稅年度之前的五個納稅年度內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根據偽證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申報所得稅、就業稅的義務、贈與稅和信息申報表(如適用)以及支付所有相關稅款、利息和罰款的義務(“認證測試”)(第 877A(g)(1)(A) 條)。
在確定一個人是否有資格成為受保外派人員時有例外情況。 特別是,如果 (1) 外籍人士在出生時成為美國公民和另一個國家的公民,並且截至外派日繼續是該其他國家/地區的公民,並作為該其他國家/地區的居民納稅,並且在以出國日期發生的納稅年度結束的 10 個納稅年度期間成為美國居民的時間不超過 15 個納稅年度, (2) 外籍人士在 18½ 歲之前放棄美國公民身份,並且在放棄日期之前已成為美國居民不超過 10 個納稅年度(第 877A(g)(1)(B) 條)。
“離境日期”是個人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日期,或者,對於美國的長期居民,個人不再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日期(第 877A 條) (g)(3))。
出境稅計算
因此,根據雙重公民或 18½ 歲規定未獲豁免的人將需要清點其資產(除了評估是否已通過納稅責任測試)以評估退出稅的風險。 就退出稅而言,涵蓋的外籍人士的財產是指作為外籍人士的總財產的一部分應徵稅的財產,用於聯邦遺產稅目的,並且通常以與他或她在離境前一天死亡相同的方式估價作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外派日期(通知 2009-85)。
此外,財產還包括個人在信託中的受益權益,即使該權益不構成其遺產的一部分(參見2009-85號公告第3(A)節,引用97-19號公告第3節)。此項規定僅適用於委託人信託,其中受保的移居海外人士(1)被視為信託的所有人,且(2)擁有受益權益,例如可撤銷信託。其他常見的遺產規劃工具,例如委託人保留年金信託(GRAT)和合格個人住宅信託(QPRT),也包含在內(請參閱稅務委員會關於HR 6081號法案(JCX-44-08)的技術解釋,第43頁,2008年5月20日)。
為了計算退出稅,每項資產的內在收益(或損失)是通過從資產的 FMV(id.)中減去資產的調整基礎來計算的。 已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非美國稅務居民應注意一項特殊規定。 僅出於確定出境稅的目的,非居民外國人在個人首次成為美國居民之日所持有的財產在該日期的基礎將不低於該財產在該日期的 FMV(第 877 節)。 2A(h)(XNUMX))。
儘管如此,美國國稅局和財政部已表明其有意行使其監管權力,將符合第 897(c) 條規定的美國不動產權益以及用於或持有用於在美國境內開展貿易或業務的財產排除在成本基礎調整規則之外(2009-85 號公告)。但是,如果非居民外國人在成為美國居民之前是與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的國家的居民,並且該非居民外國人持有用於或持有用於在美國開展貿易或業務的財產(該貿易或業務並非通過該國與美國之間的所得稅條約規定的常設機構開展),則該財產符合第 877A(h)(2) 條(同上)規定的價值的基礎調整市場價值。
例外資產
上述特定資產的收益計算規則有例外。 視同銷售概念不適用於任何 (1) 遞延補償項目; (二)指定的延稅賬戶; (2) 在非設保人信託中的權益(第 3A(c) 節)。
遞延補償項目通常包括對第 219 節中描述的計劃或安排的任何利益。 5(g)(1),其中包括以下內容:(401) Sec. 中描述的計劃。 501(a),其中包括根據 Sec 免稅的信託。 2(a); (403) 秒中描述的年金計劃。 3(a); (457) 秒。 4計劃; (403) Sec. 下的年金合同。 5(b); (408) 根據 Sec. 簡化的僱員養老金。 6(k); (408)任何簡單的退休賬戶根據秒。 7(p); (501) Sec. 中描述的信託。 18(c)(877)。 遞延補償項目還包括在外國養老金計劃或類似退休安排或計劃中的任何權益,以及截至出國日期的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該權利在出國日期或之前尚未實際或推定收到但應支付給或在出國日期或之後代表受保外籍人士(第 7A(b)(404) 條)。 這旨在包括根據 Sec 的不合格遞延補償。 5(a)(402),現金結算的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安排,現金結算的限制性股票單位,未來支付金錢或其他補償的無資金和無擔保承諾,以及第 1 節所述的信託權益. 4(b)(2009) 或 (85)(通知 5-4,§83(B)(83))。最後,法定和非法定股票期權、股票和其他財產、股票也被排除在視為銷售制度之外-已結算的股票增值權和以股票結算的限制性股票單位,前提是這些已根據 Sec. 5,如果他們有既得或有效的秒。 做出第 1(b) 條的選擇,並滿足 2009-85 號通知第 XNUMX(b)(XNUMX) 節中詳述的附加要求。
指定的延稅賬戶包括 IRA(第 408(a) 和 408(b) 節),第 529(b) 節。 530 賬戶、Coverdell 儲蓄賬戶(第 223 節)、健康儲蓄賬戶(第 220 節)和 Archer 醫療儲蓄賬戶(第 877 節)(第 2A(e)(XNUMX) 節)。
第三項明確排除在視同出售制度之外的資產是在非設保人信託中的權益。 除非進行選舉,而不是標準的按市值計價制度,否則 Sec。 877A 在對非設保人信託徵稅方面基本上採取了觀望態度。 向受保外籍人士進行分配時要徵稅,此時非設保人信託的受託人必須預扣分配的應稅部分的 30%(第 877A(f)(1)(A) 節)。受保外籍人士可以選擇不採用這種方式,不採用觀望的方式,而是加快收入確認。 如果做出此選擇,則受保外籍人士將被視為在外派日期的前一天收到了他在信託中的權益價值。 此次選舉的結果是,“信託向受保外籍人士的後續分配將不需繳納 30% 的預扣稅”(通知 2009-85,§7(D))。
圍繞出口稅進行規劃
這些規則和例外提供了一些退出計劃機會。 外派計劃中最明顯的一步是將資產減少到 2 萬美元以下,這樣受保外派人員將無法通過淨資產測試。 由於無需考慮回溯期,潛在受保的外籍人士可以通過向美國公民配偶無限贈送禮物(假設他或她不會外派)或贈送高達 152,000 美元(經通貨膨脹調整後的金額)來使用贈與稅婚姻減免2018 年(Rev. Proc. 2017-58))在離境日期之前發給非公民配偶。
作為直接贈與的替代方案,外籍人士可以根據具有資產保護立法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創建和資助外籍人士信託,例如不可撤銷的自行結算、非授予人的美國全權委託信託。 構建信託的其他基本考慮因素包括根據 Secs 排除出於美國所得稅目的而將其歸類為設保人信託。 671-679 並放棄任何保留的有限遺囑任命權,以維持不包含外籍人士信託資產的立場。
此外,如果外籍人士是信託的受益人並且不打算從信託中受益,他或她可以嘗試通過讓受託人表示有意從不分配給受益人。
美國有遺產稅嗎?
上面討論的退出稅的補充是 Sec。 2801,與秒一起添加。 877A。 簡而言之,秒。 2801 對禮物或遺贈的接受者徵收繼承類轉讓稅。 但與對轉讓人徵收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不同,Sec。 2801 對直接或間接接受受保護的外籍人士(定義見第 877A(g) 節)的美國公民或居民徵稅1))。 稅收等於受保護的禮物或遺贈的價值乘以收到之日有效的最高遺產稅率(第 2801(a) 節)。
在行政管理上,受讓人推定在世捐贈人是受保離境人士,並有責任確定捐贈人是否為受保離境人士(參見擬議法規第28.2801-7條)。在特定情況下,美國國稅局有權披露資訊以協助受讓人做出判斷(同上)。任何受保贈與或遺贈應在708表格上申報(截至本文撰寫之時,該表格尚未發布)(參見2009-57號公告)。在實務上,當受讓人合理地認為某項贈與或遺贈不受第2801條的約束時,可以考慮填寫一份保護性708表格(擬議法規第28.6011-1(b)條)。第2801條有若干例外情況。 2801 稅制,最值得注意的是,應稅贈與或遺產已在及時提交的贈與稅或遺產稅申報表中申報,前提是應繳稅款已及時繳納(第 2801(e)(2) 條)。
結束評論
稅收籌劃通常是一項關鍵而復雜的工作。 那些可能有資格成為受保外籍人士的人將謹慎地在他們進入美國稅收體係時加入退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