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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海外離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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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海外離岸程序

簡化海外離岸程序

資格 – 簡化的海外離岸程序

要符合該計劃的適用資格要求,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非居民 要求(如果是夫妻聯合申報,則雙方納稅人都必須滿足),2)納稅人必須未申報來自外國金融資產 (FFA) 的收入並未按美國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並且可能未提交 FinCEN FBAR 表格 114 所有這些都是非故意行為造成的。

「非故意」的定義較為廣泛,指因疏忽、過失或錯誤導致的行為,或因善意誤解法律要求而導致的行為。實際上,其概念上的區別在於欺詐(意圖欺騙)與重大過失(不存在此類意圖)之間的區別。

非居民要求-簡化的海外離岸程序

非居民身分-適用於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

如果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或多年(該三年中最近的報稅截止日期(或已正確申請延期的截止日期)已過)中,納稅人沒有美國住所(即納稅人不符合以下條件): THT)然後他們遇到了 PPT 根據美國國內稅法典第 911 條規定,他們在美國境外至少停留 330 個整天。

非美國公民和非綠卡持有者的非居民身分 -

如果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或多年(該三年中最近的報稅截止日期(或已正確申請延期的截止日期)已過),個人納稅人未滿足以下條件: 實質性存在測試 (SPT) 根據 IRC 第 7701(b)(3) 條進行測試。

申報要求 - 簡化的海外離岸程序

符合上述簡化海外避稅程序條件的美國納稅人必須:

1)對於美國所得稅申報截止日期(或已正確申請延期的截止日期)已過的最近三(3)個年度(「已結年度」),提交逾期或修改後的申報表以及所有資訊申報表;

2) 對於最近六 (6) 年已過 FinCEN FBAR 表格 114 到期日的每一年,提交任何逾期的 FinCEN FBAR 表格 114。

與這些申報相關的全部應繳稅款和利息必須與逾期或修改後的申報表一起繳納。

符合簡化海外申報程序條件並遵守相關規定的美國納稅人,不會受到任何逾期申報、逾期付款、準確性或資訊揭露方面的處罰。即使隨後被選中接受審計,除非審計發現違規行為構成欺詐或故意違反FinCEN FBAR 114表格,否則納稅人不會受到任何逾期申報、逾期付款、準確性或資訊揭露方面的處罰,也不會受到FBAR處罰。

先前針對已涵蓋的簡化納稅年度徵收的任何罰款均不予減免。此外,上述規定也不阻止與該額外稅款評估相關的其他稅款評估或罰款,如同任何美國納稅申報一樣。

申報指南 - 簡化的境外申報程序

1) 提交前三 (3) 年的美國所得稅申報表 1040 表或 1040X 表(視情況而定),以及所有資訊申報表,即使單獨提交的申報表也應一併提交。

2) 在每份美國所得稅申報表和資訊申報表的頂部,應使用紅色墨水寫上「簡化海外離岸申報」。

3)填寫並簽署“14653 表格——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美國人申請簡化境外程序證明”,

4)繳納所有稅金和利息(附利息計算器連結),

5)如果沒有社會安全號碼,則提交 W-7 表格-美國國稅局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碼申請表,

6) 救濟/未能及時選擇延期領取某些退休或儲蓄計畫收入的程序,請參閱說明,

7)將文件和付款寄送到指定地址:

國稅局
3651 南州際公路 35
停止 6063 AUSC
致:簡化海外離岸業務
德克薩斯州奧斯汀78741

8) 所有 FinCEN FBAR 表格 114 FBAR 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逾期原因選擇“其他”,並輸入“簡化申報合規程序”。

有關簡化外國離岸程序的資訊可在以下網址找到:
http://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U-S-Taxpayers-Residing-Outside-the-United-States

Protax已經完成並正在完成數千份此類簡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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