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存在測試嚴格來說是一種定量測試,可在表格中找到 1040NR 第 5 頁附表 I - 其他信息 G 和 H。
實質性存在測試 - 確定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 (IRC) 第 7701(b)(3) 節(第 31(b)(183) 條),如果個人在當年至少在美國居住 100 天並且以下總和達到或超過 1 天,則他們符合實質性存在測試: 3% 本年度在美實際存在天數 + 前一年在美國存在天數的 1/6 + 前第二年在美國存在天數的 XNUMX/XNUMX。
為了總結實質性存在測試的確定,我們查看了美國的存在,包括當年的所有天數和兩年回顧期內的天數。
就實質性存在測試而言,部分天數計為全天,並且在添加小數天時,任何剩餘的小數天既不會向上或向下舍入,而是會被捨去。
必須在每年的美國日曆納稅期基礎上繼續滿足實質性存在測試,個人才能繼續被視為年復一年的持續美國居民外國人。
居住開始日期
對於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完全不是美國居民外國人並且滿足實質性存在測試的人,他們的第一天存在(使他們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將從他們當年進入美國的第一天開始計算他們符合實質性存在測試,不包括根據 7701(b)(C)(ii) 最多 10 天的先前存在;
根據 IRC Sec 7701(b)(2)(c)、7701(b)(2)(c)(i) 和 7701(b)(c)(ii),允許忽略某些名義存在當個人納稅所在地在外國並且他們與該外國保持更密切的聯繫時美國
根據註冊。 301.7701(b)-4(c)(1) 出於確定個人居住開始日期或終止日期的目的,可以忽略超過一個居住期的天數,只要總數不超過 10 天,並且您不得忽略連續幾天發生的任何日子。
從實質性存在測試中排除的天數
在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確定實質性存在測試,個人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可能會被排除在外,如果他們是:
一個。 豁免個人:根據 7701(b)(3(AD) 定義的 IRC Sec 7701(b)(5)(D) 持有 F、M、J 或 Q 簽證的美國學生、實習生或教師持有 J 或 Q 簽證的美國或持有 M 或 Q 簽證的其他人、職業運動員或有健康問題的個人;
灣。 其他:根據 IRC Sec 7701(b)(7) 從加拿大或墨西哥在美國工作且在美國其他地點之間過境時間少於 24 小時的常規通勤者,作為外國船隻的船員在美國停留的天數以及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所有僱員。
豁免個別規則的例外情況
(i) 根據 IRC Sec 7701(b)(5)(E)(i) 持有 J 或 Q 簽證的教師或實習生在前六個日曆中的任何兩個日曆中的任何部分都可以豁免教師、實習生或學生年。 在這種情況下,您不能排除在本年度的存在天數,除非以下所有四項都適用於本年度的教師或實習生:
- 1) 在過去六個日曆年中,您作為教師、實習生或學生獲得豁免的時間不超過三年;
- 2)外國雇主支付了本年度所有薪酬,
- 3)在前六年中的任何一年,你都曾在美國擔任教師或實習生;並且 4)在你前六年作為教師或實習生在美國期間,所有薪酬均由外國雇主支付。
(ii) 根據 IRC Sec 7701(b)(5)(E)(ii) 持有 F 或 J 或 M 或 Q 簽證的學生在超過 XNUMX 個日曆年的任何部分可豁免教師、實習生或學生除非他們確定他們不打算永久居住在美國,否則不能排除在場天數
在確定您是否已證明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時要考慮的事實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您是否與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保持更密切的聯繫; 2) 您是否已採取積極措施將您的身份從非移民轉變為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