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年 2008 月 XNUMX 日後移居國外:
自 2008 年 6 月 16 日起(對放棄國籍適用不同的規則:1)2004 年 6 月 4 日之前,2)2004 年 6 月 3 日至 2008 年 6 月 17 日之間,以及 3)——根據美國國稅局 2009-8504 條(源自美國就業) 2008 年 6 月 17 日起根據 2008 年《英雄收入和援助救濟法案》生效)對《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7 條——為避稅而放棄國籍——以及 8854 表格——初始和年度稅務聲明——報告要求進行了修訂,並新增了第 877A 條責任——放棄國籍的的責任。
喪失國籍的定義如下:1) 適用於美國公民(透過提交 INS 表格 DS-4083 - 美國國籍喪失證明)或 2)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即長期居民(LTR)(透過提交 INS 表格 I-407 - 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分記錄),他們分別放棄了各自的身分。
長期居民(LTR)是指在過去15個納稅年度中,至少有8個納稅年度的部分時間裡保持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如果您被視為與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的外國的稅務居民,且您未放棄該條約規定的優惠,則該納稅年度不計入長期居民的計算範圍。
如果您符合上述條件 1)或2),則適用離境規則,並且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您將被視為「受限制離境人士」:1)所得稅測試– 您在離境日期前 5 年的平均年度淨所得稅負債超過 211,000 美元(2026 年為 206,000 美元,2020 年為 2020,009 美元,2020,0900 美元美元,2022 年為 178,000 美元,2021 年為 172,000 美元,2020 年為 171,000 美元,2019 年為 168,000 美元,2018 年為 165,000 美元,2017 年為 16 美元年為 160,000 美元,2018 年為 165,000 美元,2017 年為 162,000 美元,2016 年為 161,000 美元,2017 年為 160,000 美元)。 2015 年為 157,000 美元,2014 年為 151,000 美元,2013 年為 155,000 美元,2012 年為 151,000 美元),或2)淨資產測試– 您在放棄國籍之日的淨資產為 200 萬美元),或2) 204 年未生效,204 年8854 表格(初始和年度放棄國籍聲明)上證明您已履行放棄國籍之日前 5 年的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
自 2004 年 6 月 3 日起,不再存在「推定」避稅動機的規定,因此您不能再透過申請私人信函裁定來規避《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7 條的適用。如果您在 2008 年 6 月 16 日之後符合這些條件,則您現在須遵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7 條和第 877A 條—喪失公民身份條款。
例外 - *****2008年6月16日以後生效的新規定 - 定義變更:
自 2004 年 6 月 3 日起,雙重國籍人士和某些未成年人可享有放棄國籍規定的例外情況,具體如下(但是,除了過去 5 年的美國納稅申報表外,仍需提供 8854 表格,即初始和年度放棄國籍聲明,以及關於過去 5 年美國聯邦稅務合規性的證明):
1)雙重國籍人士-定義為:出生時為美國公民和另一國公民,並繼續保持該另一國的公民身份,同時作為該另一國的居民在該國納稅,且在過去15年中,在美國居住的時間不超過10年。
2)特定未成年人-定義為:在 18 歲半之前放棄國籍,並且在放棄國籍之前在美國居住不超過 10 年。
外派生效日期 - *****2008年6月16日後生效的新規定:
您放棄美國國籍(透過提交 DS-4083 表格)或終止合法永久居民身分(透過提交 I-407 表格)之日,即被視為已喪失美國國籍。自 2008 年 6 月 16 日起,不再需要提交 8854 表格(初始和年度喪失國籍聲明)來確定生效的喪失國籍日期。
美國前公民-您被視為已放棄美國國籍,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準: 1) 您在美國外交或領事官員面前放棄美國國籍之日(隨後美國移民局簽發DS 4083表格《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或2) 您向國籍之日提交自願放棄美國國籍的簽字聲明書(隨後美國移民局)之書 (CDS3DS4083) 證明美國國籍證明(隨後美國國籍的核發聲明)證明《美國國籍》證明美國國籍的陳述書國務院簽發美國移民局4083表格《喪失美國國籍證明》之日;或4) 美國法院取消您的入籍證書之日。
前長期居民–如果您是長期居民 (LTR),則視為您已終止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1) 您通過向美國領事館或移民官員提交 DHS INS 表格 I-407(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記錄)自願放棄/放棄您的“綠卡”之日;或2 )您根據《放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記錄》和美國之日如果您是美國和新居住國的雙重居民,且新居住國與美國簽訂了所得稅條約,您是該新居住國的居民,並提交了表格 8833(根據第 6114 或 7701(b) 條款的條約申報立場披露)和表格 8854(初始和年度喪失國籍聲明)。
外籍人士稅:
(新稅法自2008年6月17日起生效)新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877a條-放棄國籍的納稅責任
新的外籍人士離境稅-以市值計價的離境稅:
*****根據 2008 年《英雄收入和援助救濟法案》,自 2008 年 6 月 17 日起,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7A 條——放棄國籍的稅務責任——被添加到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7A 條中,以實施取消之前關於放棄國籍後需連續十 (10)年提交美國納稅申報表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對個人在放棄國籍之日前一天超過特定免稅額的財產淨未實現收益徵收一次性按市值計價的離境稅。
這些新規使美國的稅收規則與其他簽訂所得稅條約的國家的類似規則保持一致。因此,如果這些人符合離境規則,即屬於“受限制的離境人士”,則他們將被視為在離境前一天以公允市場價值出售(視同出售)了其所有財產。
以市值計價稅是對該房產未實現淨收益超過 910,000 美元的部分徵收的(2026 年為 890,000 美元,2024 年為 866,000 美元,2023 年為 821,000 美元,2022 年為 767,000 美元,204 年為 204 年為737,000 美元,2019 年為 725,000 美元,2018 年為 713,000 美元,2017 年為 699,000 美元,2016 年為 693,000 美元,2015 年為 690,000 美元,2010 年為 380,010,000 美元668,000 美元,2014 年為 651,000 美元)。 2012 年)比 2008 年該法首次實施時的 60 萬美元免稅額有所增加。
這項免稅額必須分配給所有適用市值計價制度且在離境前一日由相關離境人士擁有的內置收益資產,無論該離境人士是否選擇(如下所述)遞延繳納任何資產的稅款。具體而言,免稅額必須先按比例分配給每項內建收益資產,分配方式為:將免稅額乘以每項資產的內建收益與所有資產內建收益總額的比率。分配後的免稅額不得超過每項資產的內建收益。如果所有資產的內建收益總和小於免稅額,則免稅額僅限於該內建收益總額。
終身僅限一次免稅額;但是,任何未使用的初始免稅額,根據未來年份的通貨膨脹調整後的免稅額,可以用於第二次移居國外。
視同銷售產生的收益必須計入視同銷售納稅年度的納稅。 認定損失按照現行 IRC 法律和法規處理。
成本基礎提升-為確定應繳稅款,成本基礎提升規則適用於個人首次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之日(定義見《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7701(b)條)所持有的財產。該個人在該日的財產成本基礎不低於該日的公允市價。但是,個人可以不可撤銷地選擇不適用此規則,並且該規則不適用於美國不動產權益以及與在美國境內開展貿易或業務相關的持有或使用的財產,除非在後一種情況下,該個人是美國條約國的居民,且該非居民外國人持有該財產是為了開展並非通過其在美國的常設機構進行的美國貿易或業務。
以市值計價的例外情況:
1) 符合資格的遞延補償項目(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219(g)(5) 條-所有與工作相關的基本合格退休計劃-利潤分享計劃,包括401(k)/403(b)/年金計畫和合約、SEP、簡易退休帳戶、外國退休金計畫或類似退休安排或計畫的權益,任何「實質歸屬」的合格遞延補償項目-合格或非合格選擇權、限制性股票獎勵、股票增值權或美國國內稅法典第 83 條規定的資格
2)不符合資格的遞延補償項目-任何未在上述符合資格的遞延補償項目範圍內或未提及的項目-均視為在離職前一天已收到應計福利的現值。
3)非委託人信託權益-無論境內或境外-均須繳納30%的源泉扣繳稅款,且不可撤銷地放棄根據與美國簽訂的任何條約要求減少扣繳稅款的權利。
4) 特定延稅帳戶– (根據 IRC 第 408(a) 或 (b) 條,個人退休帳戶或年金,但不包括 408(k) 或 (p) 帳戶、IRC 第 529 條計劃、Coverdell 計劃、HSA 或 Archer MSA)–視為在您放棄國籍的前一天收到您放棄國籍的帳戶中的全部權益。
上述第1項及第3項需預扣稅款。第2項及第4項需依上述規定立即繳納稅款。
在所有四 (4) 種情況下,必須向上述所有四 (8) 項的付款人提供 W-4CE 表(即外籍和條約福利豁免通知),以通知他們 30% 的預扣稅責任或要求他們提供個人全部權益的價值或價值,以便在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由此產生的稅款時可以包括適當的收入金額。
上述第 1-4 項引用的例外情況的具體定義可參見 IRS 通知 2009-85 第 26-31 頁。
由於上述原因,不會根據 IRC 第 72(t) 條徵收提前分配稅罰款。
出境稅申報表–任何受市值計價稅約束的出境人士,必須提交 1040 表格(如果出境發生在 1040 月 31 日)或雙重身分 1040NR 表格(如適用),並附上 8854 表格,即初始和年度出境聲明。
一旦實際出售房產,將對實際實現的收益或損失金額進行調整,以計入根據這些新的按市價計價規則認定的收益或損失,而不考慮2026年的910,000美元(2025年890,000美元,2024年866,000美元,2025年890,000美元,2024年866,000美元,20238212020202020202020202 021年744,000美元,2020年737,000美元,2019年725,000美元,2018年713,000美元,2017年699 ,000美元,2016年693,000美元,2015年690,000美元,2014年680,000美元,2016年668,000美元)。 2013 年的免稅額為 651,000 美元,2012 年的免稅額為 651,000 美元),而 2008 年的免稅額為 600,000 美元。
稅款延期繳納:
個人可以選擇與美國國稅局 (IRS) 簽訂稅收遞延協議,遞延繳納按市值計價的離境稅(該稅項適用於視同銷售,並按規定利率計息)。此項選擇不可撤銷,且需逐項進行。個人必須持續提交 8854 表格(初始及年度離境申報表),直至全部遞延稅款及利息付清為止。
根據該遞延協議,歸屬於該財產的遞延稅款應在以下情況中較早發生時繳納:i) 自願繳納;ii ) 實際處置該財產的納稅年度的申報到期時;或iii) 死亡時。
但是,必須向稅務局長提供可接受的擔保,包括債券或其他形式的擔保(例如信用證),且該擔保的生效以支付應繳稅款及利息為條件,並須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包括獲得稅務局長的批准。此項延期課稅選擇須填寫8854表格(初始及年度離境申報表)。此外,您必須不可撤銷地放棄根據與美國簽訂的任何條約享有的任何權利,該等權利本可阻止對按市值計價稅款的評估或徵收。
這些程序在國稅局2009-85號公告第18頁中有詳細說明,附錄A中提供了一份協議樣本,該協議需在包含放棄美國國籍日期前一天的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日期前提交。符合資格的放棄美國國籍人士必須將延期報稅申請副本附在其包含放棄美國國籍日期前一天的報稅表中,並可與該報稅表同時提交該申請。
該協議由美國國稅局 SBSE 諮詢辦公室備案和安排,地址為:7850 SW 6th Court , Mail Stop 5780, Plantation, FL 33324-3202,電話號碼:954-423-7344。
此外,受監管的海外人士必須指定一名美國代理人,負責接收美國國稅局 (IRS) 的來信,以便及時執行並協助實施相關規定。受監管的海外人士和代理人必須簽訂一份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協議範例可參見 IRS 2009-85 號通知的附錄 B。該協議必須與延期申請一併提交。如果美國代理人辭職或終止代理關係,受監管的海外人士必須在 90 天內通知 IRS,地址為:Advisory, 7850 SW 6th Court , Mail Stop 5780, Plantation, Florida 33324-3202。以上規定須遵守 IRS 2009-85 號通知第 20 頁的規定。
請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並了解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