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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決 FBAR 罰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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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將明確在 FinCEN 表格 114 上發現的 FBAR 處罰,根據聯邦法規 (CFR)-美國國稅局至 CFR 標題 31-貨幣和金融:財政部並由 FinCEN-聯邦犯罪執法網絡管理。 美國最高法院於 21 年 2022 月 10,000.00 日星期二同意審理 FBAR 對非故意違規的處罰是每個賬戶每年 10,000.00 美元還是直接每年 XNUMX 美元的案件。

美國最高法院週二同意審理羅馬尼亞裔美國商人亞歷山德魯·比特納的案件,他因未提交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114 表格(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而被判處 2.72 萬美元的罰款(比特納案,編號 21-1195 (US 6/21/22) (申請調卷令已獲批准。

透過受理第五巡迴法院上訴案,最高法院很可能將解決第五巡迴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之間關於非故意違反FBAR申報要求的最高民事罰款的分歧:對於未申報的海外賬戶,最高民事罰款應按未申報的海外賬戶數量每年計算(如第五巡迴法院所裁定),還是按比特納的主張以及第九巡迴法院在另一案件中的裁定,按不涵蓋所有海外賬戶的申報?如果採用後者解釋,比特納將面臨總計50,000萬美元的罰款。

經修訂的 1970 年銀行保密法 PL 91-508 每年都要求 FBAR。 儘管該表格是由財政部的 FinCEN 發布的,但它是在上一個日曆年的每年 15 月 10,000 日提交給 IRS 的。 如果這些金融賬戶的總價值在美國境外的任何時候超過 XNUMX 美元,則美國人必須在 FBAR 上報告位於美國境外的金融賬戶的所有財務利益、簽名或其他權限(某些例外情況除外)。 FBAR。

Bittner 於 1982 年從羅馬尼亞移民到美國,並於 1987 年或 1988 年成為歸化美國公民。他提交了許多美國所得稅申報表,但直到 1996 年才提交 2011-2012 年的 FBAR,儘管總餘額保持在10,000 美元的外國金融賬戶。

美國國稅局對2007年至2011年期間的2.72個海外銀行帳戶(FBAR)處以總計272萬美元的罰款。比特納就此罰款向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地區法院於2020年支持了他的訴求(Bittner案,469 F. Supp. 3d 709 (ED Tex. 2020))。政府提起上訴,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於去年11月推翻了地區法院在該問題上的判決(Bittner案,19 F.4th 734 (5th Cir. 2021))。

法規(31 USC 第 5321(a)(5)(B) 條)規定,非故意違反 FBAR 申報要求的任何規定(除非出於合理原因)將處以最高 10,000 美元的民事罰款,但未定義違反此目的。 第五巡迴法院駁回了地區法院的裁決並認定最高限額適用於每個賬戶,並指出,根據 31 USC 第 5321(a)(5)(C) 條對故意違反的處罰確實定義了“違反”,部分是根據賬戶的存在和余額。

在第九巡迴法院的案件中,簡·博伊德因未在單一的海外銀行帳戶報告(FBAR)中申報十幾個在英國的帳戶,被美國國稅局處以 47,279 美元的罰款。地方法院在博伊德案(案件編號:18-cv-803-MWF-JEM (CD Cal. 4/23/19))中批准了政府的簡易判決動議。

博伊德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博伊德案,991 F.3d 1077 (9th Cir. 2021))。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美國法典》第31篇第5321(a)(5)(A)條對違反「《美國法典》第31篇第5314條的任何規定」的處罰規定了提交報告並確保報告包含所需信息,而這與本案最為相關。

最高法院要到下個任期內才會審理和裁決比特納案,而下個任期將於十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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