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 Covoid-19 疫情,美國國稅局發布了 2020-20 年和 2020-27 年收入程序 (Rev Proc)。 Rev Proc 2020-20 影響在美國生活和工作的外國人和 Rev Proc 2020-27 影響在美國境外生活和工作的美國人
Rev Proc 2020-20 允許因 Covid-19 被困在美國的外國人根據 IRC Sec 7701(b)(3)(D)(ii) 和第 301.7701(b)-3(c) 節要求救濟並將假定根據 SPT IRC Sec 60(b)(1) 在 1 年 2020 月 7701 日至 3 月 1040 日期間連續 8843 天在美國存在的個人根據受撫養人個人服務條款享有醫療狀況或條約福利的豁免天數. 如果表格 2020 另有要求,符合條件的個人必須提交表格 20NR,其中 8843-XNUMX 規定了表格 XNUMX 的特殊措辭。
進一步的 Rev Proc 2020-27 調用 IRC Sec 911(d)(4)-豁免時間要求-關於 PPT 和 BFR 測試,認為 Covid-19 流行病符合中國國家(不包括香港和香港)的不利條件澳門)從 1 年 2019 月 1 日起,在全球範圍內從 2020 年 15 月 2020 日到 19 年 1 月 2019 日,但是您必須能夠證明,如果不是因為 Covid-1 疫情,您可以合理地預期滿足最低時間要求,分別在 20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或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或之前在外國居住並成為外國的真正居民或實際居住在外國。 但是,排除項僅使用實際居住天數計算。
美國國稅局週二向其稅務居民身份可能受到 COVID-19 危機引起的跨境旅行中斷影響的個人和企業提供救濟,例如航班取消、邊境關閉或就地避難令。
這項減免減輕了長期留在一個國家可能對確定個人或企業應在何處納稅產生的一些潛在後果。 這項救濟將使某些居住在美國的外國公民、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國民以及在美國開展活動的外國企業受益。
美國國稅局宣布了兩項稅收程序和兩個常見問題的減免。
在美國的外國公民
在2020-20號稅務程序中,美國國稅局為居住在美國的受影響外國公民提供了救濟。國稅局將推定,其在美國連續停留最多60個日曆日是由於新冠疫情導致的旅行中斷所致,並且在根據“實質性居住測試”確定其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或判斷其是否符合某些稅收協定優惠條件(例如,就其在美國提供的受撫養個人服務所得收入而言)時,不會將此時間段計入。
從本質上講,美國國稅局將把 COVID-19 緊急情況視為一種阻止個人離開美國的醫療狀況。 如果沒有這種救濟,一些在美國被 COVID-19 阻止返回家園的外國公民可能會在實質性存在測試下被視為居民外國人。 其他人可能會因為在美國逗留時間延長而失去在美國提供的受撫養個人服務收入方面的稅收協定優惠。
有了這種救濟,這些人就可以避免將 60 天計算在內。 60 天期限的開始日期由每個人選擇,但必須在 1 年 1 月 2020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之間開始。
為獲得此項減免,符合資格且需提交2020年1040-NR表格(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個人,應附上8843表格(免稅個人及患有疾病的個人聲明),併申請新冠肺炎相關疾病旅行豁免。無需提交2020年1040-NR表格的符合條件的個人無需提交8843表格,但應保留所有相關記錄,以證明其依據此項稅收程序獲得豁免。
根據美國所得稅條約,個人如欲申請免於預扣受扶養人個人服務收入的預扣稅,應向雇主或其他預扣稅代理人提供 8233 表格(非居民外國人獨立(及某些受扶養人)個人服務報酬預扣稅豁免表) ,以證明該收入免稅。
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國民
美國國稅局也為居住在海外的某些美國公民提供了救濟。國稅局在2020-27號收入程序中宣布,因新冠疫情緊急情況而離開外國的天數不會影響這些人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911條享受海外收入免稅額的資格。這項救濟措施惠及那些原本預期會成為《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911條規定的“合格個人”,但卻在上述收入程序所述期間離開外國管轄區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