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餐飲和娛樂的扣除產生了很大的混淆之後,IRS 澄清說,某些(大多數最初理解的)50% 類型的餐飲將繼續扣除(儘管不在附表 A 上,因為根據 TCJA 取消了未報銷的員工費用扣除),100%免賠額膳食和所有娛樂的扣除額被取消。
美國國稅局(IRS)週三發布指導意見,澄清儘管《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PL 115-97,公告2018-76)對稅法第274條中關於餐飲娛樂費用扣除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但納稅人通常仍可繼續扣除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食品和飲料支出的50%。國稅局表示,該修正案明確禁止扣除娛樂、消遣或休閒支出,但並未涉及商務餐費的扣除問題。這項疏漏在商界造成了許多困惑,國稅局正透過這份臨時指導意見澄清。在國稅局發布擬議法規之前,納稅人可以依據該公告中的指引。
秒。 未經 TCJA 修訂的 274(k) 不允許扣除任何食品或飲料的費用,除非 (1) 該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奢侈或奢侈,並且 (2) 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員)在提供食物或飲料時在場。 秒。 由 TCJA 修訂的 274(n)(1) 一般規定,允許扣除的食品或飲料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原本允許的費用金額的 50%。
根據臨時指南,在下列情況下,納稅人可以扣除 50% 的原本允許的商務餐費用:
- 該費用是 Sec 下的一項普通且必要的業務費用。 162(a) 在納稅年度內進行任何貿易或業務時支付或發生的費用;
- 費用在當時情況下並不奢侈或奢侈;
- 提供食品或飲料時,納稅人或其僱員在場;
- 食品和飲料提供給當前或潛在的商業客戶、客戶、顧問或類似的商業聯繫人; 和
- 對於在娛樂活動期間或在娛樂活動中提供的食品和飲料,它們與娛樂活動分開購買,或者在一張或多張賬單、發票或收據上與娛樂活動的成本分開說明食品和飲料的成本。
美國國稅局不允許通過誇大食品和飲料的收費來規避娛樂禁止規則。
該通知包含三個示例,說明 IRS 打算如何解釋這些規則。 所有三個示例都涉及與商業客戶一起參加體育賽事,並在參加比賽時享用食物和飲料。 這些示例遵循 AICPA 的建議,即當餐費與娛樂費用分開列報時,可以扣除餐費。
美國國稅局計劃發布擬議法規,並要求在 2 月 XNUMX 日之前就該通知發表評論。 它還要求就以下問題發表評論:
- 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指導來闡明 Sec 的相互作用。 274(a)(1)(A) 招待費和商務餐費。
- Regs中是否定義了娛樂。 秒。 1.274-2(b)(1)(i) 應保留,如果保留,是否應修改。
- 是否在 Regs 中進行客觀測試。 秒。 1.274-2(b)(1)(ii) 應保留,如果保留,是否應修改。
- 美國國稅局是否應在法規中提供更多示例。
在2018年4月2日緻美國國稅局的一封信中,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要求國稅局立即就《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對第274條的修改提供指導。 AICPA建議國稅局確認,符合以下條件的商務餐可以扣除:(1)企業主或僱員與現有或潛在客戶之間的商務餐;(2)在當時情況下並非鋪張浪費的餐費;以及(3)納稅人有理由預期從該餐費中獲得收入或其他特定的貿易或業務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