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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無權進行簡易判決; 未提交 FBAR 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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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的恥辱。 法院裁定,個人是否故意未能提交準確的 FBAR 是一個無法通過簡易判決解決的固有事實問題,因為這涉及納稅人的意圖。

由於存在事實問題,美國國稅局無權就納稅人故意不披露外國金融賬戶的問題作出簡易判決。 未能及時為納稅人擁有超過 10,000 美元權益的每個外國金融賬戶提交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 (FBAR) 會導致民事處罰,具體取決於納稅人的過錯程度。 非故意違反報告要求會導致罰款不超過 10,000 美元,故意違反可能導致罰款 100,000 美元或違規時賬戶餘額的 XNUMX%,以較高者為準。 非故意違規存在合理原因例外,但故意違規則不存在。

政府處罰要求的決定性問題是個人的意圖。 個人是否故意未能提交準確的 FBAR 是一個固有的事實問題,無法通過簡易判決來解決。 關於個人對他的報告要求知道什麼以及何時知道的真正爭議,包括他的會計師提供的建議。 個人關於他的會計師提供給他的信息的證詞以及他實際使用該信息所做的事情將與確定個人的意圖有關。

  1. Bedrosian,賓夕法尼亞州華盛頓特區,2017-1 USTC ¶50,225
其他參考資料:

  • 31 南加州大學 5311-5330
  • CCH 參考 – 2017FED ¶36,555.027
  • CCH 參考 – 2017FED ¶36,555.33
  • 稅務研究顧問
    • CCH 參考 - TRC 文件總線: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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