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 提醒納稅人,僅僅因為許多州已將大麻銷售合法化,在聯邦層面,大麻仍然是附表I 受管制物質,並且根據IRC Sec 280E,納稅人不得就在進行大麻銷售過程中支付或發生的任何金額要求任何扣除或抵免。
在最終聯邦規則發布之前,美國國稅局今天提醒納稅人,大麻仍然是第一類管制物質,並受到《國稅法》的限制。
有關大麻的清單或分類的法律沒有改變。透過提交修改後的報稅表尋求退還與《國內稅收法》第 280E 條相關的已繳稅款的納稅人無權獲得退款或付款。
儘管法律沒有改變,但一些納稅人正在提交修改後的報稅表。提出此類索賠的理由各不相同,但這些索賠都是無效的。美國國稅局正在採取措施解決這些索賠。
第 280E 條禁止對因非法販運《聯邦管制物質法》所指的附表 I 或 II 管制物質而支付或發生的任何貿易或業務所支付或發生的任何金額進行任何扣除或抵免。
這適用於銷售大麻的企業,即使它們在大麻銷售合法化的州運營。然而,第 280E 條並未禁止大麻產業的參與者透過正確計算的銷售商品成本來減少其總收入,以確定其總收入。
21 年 2024 月 280 日,司法部向《聯邦公報》發布了擬議規則制定通知,啟動正式的規則制定程序,考慮根據《管制物質法》對大麻進行重新安排。在最終規則發布之前,大麻仍然是附表 I 管制物質,並受到《國內稅收法》第 XNUMXE 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