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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納稅日 – 當前,J.1,IRS 可以對涵蓋多個外國賬戶的延遲 FBAR 實施一項非故意處罰(Boyd,CA-9),(26 年 2021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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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29 月 2020 日,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與地區法院就 Bittner 案 (DC TX 26/2021/31) 作出的類似裁決中裁定,美國國稅局在 5321 歲以下只能處以一項非故意處罰。 USC 5(a)(XNUMX)(A) 提交不及時但準確的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 (FBAR) 時,無論外國金融賬戶的數量如何。

地區法院在 Bittner 案 (DC TX 6/29/2020) 中得出結論,對非故意違反 FBAR 的處罰與未及時或正確提交的每份 FBAR 表格 114 相關,而不是與維護但未及時提交的每一個外國金融賬戶相關或正確報告。

在第一印象的案例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如果不及時但準確的外國報告,美國國稅局只能根據 31 USC 5321(a)(5)(A) 處以非故意處罰無論外國金融賬戶有多少,銀行和金融賬戶 (FBAR) 都會被歸檔。 巡迴法院推翻並發回了地區法院在涉及個人未報告外國金融賬戶的稅收處罰和利息訴訟中的判決。

納稅人在英國有十四個金融賬戶,她從中獲得利息和股息。 然而,納稅人沒有在她所涉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上報告這些賬戶的利息和股息,也沒有向美國國稅局披露這些賬戶。 隨後,納稅人參與了 IRS 的離岸自願披露計劃,並提交了一份列出其多個外國賬戶的 FBAR。 納稅人還修改了有關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以包括這些賬戶的利息和股息。

美國國稅局得出結論認為,納稅人有 XNUMX 次非故意違反報告要求的行為——她未能及時報告有關納稅年度的每個賬戶——並起訴納稅人進行民事處罰。 地區法院同意政府的意見,即相關法規授權美國國稅局對每個未報告的賬戶徵收一項罰款。

第九巡迴法院審查了根據 31 USC 5314 報告與外國金融機構關係的法定和監管計劃,並發現它授權對未能及時提交 FBAR 進行單一的非故意處罰。 法院認為,根據法定和監管方案,納稅人未及時提交 FBAR 的行為構成一項非故意違規行為。

政府辯稱,基於整個法定計劃和立法意圖,可以按每個賬戶評估罰款金額。 法院沒有被說服:它在法令或法規中沒有發現任何內容表明可以針對單個未能及時提交準確的 FBAR 以按帳戶計算罰款。

撤銷和重發未公佈的加州 DC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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