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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不可 FBAR 報告(至少目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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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不可 FBAR 報告(至少目前如此)

FinCEN 明確規定,法規 (31 CFR §1010.350(c)) 並未將離岸賬戶中持有的虛擬貨幣定義為一種可報告的 FBAR 表格 114 賬戶。

稅務從業者和納稅人長期以來一直在努力解決虛擬貨幣(又名加密貨幣)是否可以根據 FinCEN 表格 114 進行報告, 外國銀行和財務賬目報告 (FBAR)。 通常,當所有離岸賬戶的總價值在任何時候超過 114 美元時,法定貨幣的價值,即外國金融機構 (FFI) 代表納稅人持有的美元和其他資產,應在 FinCEN 表格 10,000 上報告。納稅年度。

虛擬貨幣同時具有幾個屬性,這使得從業者和監管機構難以對其進行分類。 有時,加密貨幣是另一種交換媒介、價值存儲、實用程序、與法定貨幣(穩定幣)的 1:1 掛鉤,或資產(證券或房地產)的代幣化,或者它可以具有其中的幾個屬性同時。 這是我們從灰色區域進入澄清領域時所有技術所經歷的經典監管滯後。

雖然從業者也在考慮錢包(可免費下載的軟件)是否可以成為一個可報告的賬戶,但這項工作是更專業的盡職調查,因為它是真正自我監管的一個例子。 當納稅人使用外國第三方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例如 bitfinex 或 bitstamp)時,就會出現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所類似於 FFI,但問題仍然存在,客戶賬戶是否被視為 FBAR 目的的可報告賬戶。

AICPA 虛擬貨幣特別工作組聯繫了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以幫助從業人員回答這個問題。 FinCEN 回應稱法規 (31 CFR §1010.350(c)) 確實 不會 將離岸賬戶中持有的虛擬貨幣定義為一種可申報賬戶。 因此,虛擬貨幣不能在 FBAR 上報告,至少目前是這樣。 這在未來可能會改變,特別是考慮到穩定幣的湧入,所以從業者應該在這個話題上保持同步。 FinCEN 確實告訴工作組,它“在與 IRS 協商後,繼續評估將離岸持有的虛擬貨幣納入 FBAR 監管報告要求的價值。” 如果沒有這種明確性,保守的方法將是提交 FBAR。

除虛擬貨幣外,納稅人還可以在國外第三方交易所持有美元,因此在申報時應考慮美元金額。 另請記住,外國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和 8938 表格, 特定國外金融資產報表, 合規性由 IRS 管理; 因此,雖然報告類似,但本文僅適用於 F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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