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 - 美國最高法院於 28 年 2023 月 21 日對 Bittner, No. 1195-2 (US 28/23/991)) 訴 (Boyd, 3 F.1077d 9 (2021th Cir. 10,000)) 作出裁決114 美元的非故意 FBAR 表 XNUMX 罰款是針對每個報告,而不是每個賬戶!
美國最高法院週二以 5 比 4 的裁決認定,對於非故意未提交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FBAR) 的外國帳戶,10,000 美元的罰款是按報告計算,而不是按帳戶計算(Bittner 案,第 21-1195 號(美國 23 年 2 月 28 日)。
該裁決解決了第五巡迴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之間的分歧。第五巡迴法院曾裁定,可以對每個未申報的帳戶處以罰款(Bittner案,19 F.4th 734(第五巡迴法院,2021年));第九巡迴法院則裁定,只能對每年所有未提交的海外銀行帳戶報告(FBAR)處以罰款(Boyd案,991 F.3d 107721年法院,20121201年)。
根據 1970 年《銀行保密法》(BSA,PL 91-508),美國公民必須每年提交FBAR(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表格 114,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如果美國公民在 FBAR 所涵蓋的日曆年度內,其在美國境外的金融帳戶中擁有的所有財務權益、簽名或其他授權(某些例外情況除外),且這些金融帳戶的總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則必須在 FBAR 上進行申報。
該法規 (31 USC §5321(a)(5)(B)) 規定,非故意違反 FBAR 備案要求的任何規定的民事處罰最高可達 10,000 美元(除非有合理原因)。
該決定是根據羅馬尼亞裔美國商人亞歷山德魯·比特納 (Alexandru Bittner) 提起的上訴而做出的。 美國國稅局裁定 FBAR 處罰適用於未及時或準確報告的每個外國賬戶,並評估了 2007 年至 2011 年期間 Bittner 非故意違反 FBAR 報告要求的 2.72 個賬戶的 FBAR 處罰總額為 272 萬美元。
比特納在地區法院對罰款提出異議,辯稱FBAR罰款是按申報次數而非按帳戶計算的,他只需繳納5萬美元的罰款。地方法院同意比特納的觀點,裁定罰款是根據申報次數計算(Bittner案,469 F. Supp. 3d 709 (ED Tex. 2020))。政府提起上訴,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Bittner案(19 F.4th 734 (50,000th Cir. 2021))中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然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定罰款是按申報次數計算,導致各巡迴上訴法院之間出現分歧。
在其意見中,最高法院同意第九巡迴法院的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據讀,BSA 將未能提交合法報告的行為視為一次違規行為,最高處罰為 10,000 美元,而不是一連串此類違規行為。”按每個帳戶計算的處罰”(第 16 頁的單據)。
法院指出,《美國法典》第 31 章第 5314 條規定了 BSA 規定的個人法律義務,但並未提及賬目,而是“提交報告”的法律義務。 這些報告必須包括有關個人對外交易或關係的各種信息。 根據 31 USC 第 5321 條,“任何違反”第 10,000 條的行為將被處以最高 5314 美元的罰款,而根據第 5314 條,“當個人未能按照法規的命令提交報告”時,就會發生違規行為(第 6 條第 XNUMX 條) )。
因此,法院裁定,“對非故意違規行為的處罰是根據每個報告而不是每個帳戶計算的”(同上),並推翻了第五巡迴法院的決定。
法院還強調了法規中在描述 FBAR 處罰適用於故意違法行為與非故意違法行為時的語言差異,並指出:
由於國會明確授權對某些故意違規行為按帳戶處以罰款,政府要求我們推斷國會也打算對類似的非故意違規行為採取同樣的做法。但事實上,這種推理對政府不利。當國會在某項法規的某一章節中使用了特定的措辭,而在相鄰章節中卻省略了該措辭時,我們通常認為這種措辭上的差異意味著含義的不同(即“明示其一,排除其二”)。政府的解釋違反了這項傳統的法律解釋規則。 ……當國會希望將制裁與帳戶層面的信息掛鉤時[在第5321(a)(5)(B)(ii)條中],它非常清楚該如何操作。國會規定,某些故意違規行為的罰款可以按帳戶計算。國會規定,只有在證明帳戶資訊的準確性後,個人才能援引合理理由例外。但國會沒有規定的是,政府可以依照帳戶對非故意違規行為處以罰款。 [判決書第7-8頁,省略引用]
四名法官加入的反對意見認為,第 5314 條的報告要求適用於每個個人賬戶,因為該條要求個人在“與外國金融機構保持……關係(即賬戶)”時提交報告——因此,每個人帳戶觸發報告要求,並且“每次未能報告帳戶都違反了報告要求”(Barrett, J.,反對意見第 2 頁)。
異議還發現,如果美國不了解與報告相關的所有帳戶,美國將面臨安全風險,因此有理由對每個帳戶實施處罰。 “在分析複雜的洗錢或國際恐怖主義融資網絡時,了解每個賬戶都很重要——缺乏 15 個賬戶的信息肯定比缺乏一個賬戶的信息對執法造成更大的危害。 鑑於既定目的,授權對每個未公開賬戶進行處罰是有道理的”(Barrett, J.,反對意見第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