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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外國賬戶的美國納稅人面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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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bert Barnett, CPA, JD, MS(稅務)和 Renato Matos, JD, LLM(稅務)

由於美國司法部和瑞士聯邦財政部於 2010 年 29 月 2013 日宣布的一項協議,XNUMX 年外國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近幾個月在美國以外地區有所體現。 最近,許多瑞士銀行已通知美國賬戶持有人,要么提供證據證明其賬戶已正確披露給 IRS,要么確認參與 離岸自願披露計劃 (OVDP)。 不遵守可能會導致銀行向美國司法部發布有關賬戶和賬戶持有人的信息,然後由司法部決定是否進行刑事調查和起訴。

除了促成國際協議外,FATCA 還通過要求美國銀行預扣 30% 的國際資金轉移以及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披露可能未能遵守美國稅收義務的賬戶持有人來尋求執行美國稅法和銀行法。

根據國內稅收法 (IRC) 和銀行法(即 銀行保密法),美國居民和公民(包括居住在美國境外的人)對財政部負有兩項主要報告義務。 首先,他們必須報告他們在全球範圍內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資和投資收入)以及他們在某些實體中的權益。 通常,此類實體包括在美國境外成立且未公開交易的公司、合夥企業和信託。 其次,根據《銀行保密法》,所有美國納稅人必須申報 形式114, 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 (FBAR),當此類賬戶的總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時,報告其在美國境外金融賬戶中的財務利益。

根據美國法律,不合規的納稅人將面臨可能超過未披露賬戶餘額的刑事起訴和處罰; 但是,納稅人可以通過 OVDP 或相關程序(例如選擇退出或簡化的申報合規計劃.

離岸自願披露計劃

根據 OVDP,美國納稅人披露外國銀行賬戶並在 20 年的自願披露期內修改申報表。 然後,納稅人必須為所有以前未報告的收入納稅,以及對此類稅收徵收 XNUMX% 的準確性相關罰款。 此外,納稅人根據納稅人之前未披露的最高年度總賬戶餘額支付三項不可協商的罰款之一。 這些 OVDP 罰款將代替銀行法下的 FBAR 罰款、稅法下的罰款以及自願披露期前幾年的潛在責任:

27.5% OVDP 罰款. 標準罰款等於自願披露期間最高年度總賬戶餘額的 27.5%。 該處罰適用於大多數 OVDP 案件,雖然很嚴重,但它可以赦免不遵守規定的刑事起訴。

12.5% 的 OVDP 罰款。 如果納稅人在自願披露期內的每一年的最高總賬戶餘額低於 12.5 美元,則該納稅人將有資格獲得 75,000% 的罰款。 

5% 的 OVDP 罰款。 如果納稅人屬於以下三個類別之一,則納稅人將有資格獲得 5% 的罰款,其中兩個適用於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美國納稅人(外國居民):

  • 最低限度。為符合條件,納稅人 1) 不得開立或導致開立賬戶; 2) 與賬戶進行了極少的、不經常的聯繫; 3) 在納稅人違規的任何一年中,從賬戶中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 1,000 美元; 4) 必須確定所有適用的美國稅款均已針對最初存入賬戶的資金支付。
  • 不知情的外國居民。 納稅人必須是不知道自己是美國公民的外國居民。
  • 合規的外國居民。 納稅人必須 1) 居住在外國,2) 真誠地表明他及時遵守了居住國的所有納稅申報和支付要求,以及 3) 每年的美國來源收入少於 10,000 美元。 

選擇退出

在進入 OVDP 之前或之後,納稅人可以不可撤銷地選擇退出 OVDP 的嚴格處罰結構。 在這種情況下,IRS 將根據 IRC、《銀行保密法》及其相關規定審查納稅人以前的違規行為。 通常,適用六年的訴訟時效,而不是 OVDP 的八年披露期。 如果在進入 OVDP 後選擇退出,通常會向納稅人提供免於刑事起訴的保護。     

一般來說,根據《銀行保密法》,未提交 FBAR 的處罰分為三個級別:

  • 故意處罰. 罰款等於最高賬戶餘額的 50% 或每個賬戶每年 100,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 美國國稅局有責任證明納稅人是故意的(即, 知道或故意視而不見)FBAR 申報要求。 故意證據包括 IRS(或其他實體)致納稅人的信函,告知 FBAR 申報責任或納稅人之前的 FBAR 申報。
  • 非故意處罰。 如果美國國稅局無法證明納稅人故意不報稅,則罰款為每個賬戶每年 10,000 美元。
  • 有合理理由的非故意處罰。 如果納稅人有合理的理由不報稅,國稅局將不予處罰。 納稅人必須出示合理理由的證明,包括依賴稅務專業人士。

在所有三個處罰級別,納稅人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進行談判。 可以根據某些標準(包括未披露賬戶的規模)減輕或降低故意和非故意處罰。

簡化申報合規程序

簡化的申報合規程序專為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公民而設計。 它要求納稅申報表為期三年,以及提交拖欠的 FBAR 為期六年。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只對任何美國補稅負責,不支付任何 FBAR 罰款。

要符合資格,納稅人必須 1) 自 1 年 2009 月 2 日起居住在美國境外,3) 未在同一時期提交美國納稅申報表,以及 1,500) 存在低合規風險。 多種因素可用於確定是否存在低合規風險,包括納稅人是否在披露的每一年所欠稅款少於 XNUMX 美元,是否已在居住國申報所有收入,以及是否在位於境外的賬戶中擁有經濟利益居住國。 儘管看似“精簡”,但此選項的範圍有限。 存在最低限度的 IRS 使用指南。

啟示

隨著 FATCA 和美國司法部打破國際法律壁壘,居住在美國或國外的不合規美國納稅人考慮上述選項非常重要。  

遵守美國稅法和銀行法有很多複雜性。 每個納稅人的情況都不同,需要進行徹底的個體分析。 出於這個原因,我們敦促不合規的個人向了解相關美國法律和 IRS 程序的美國律師尋求法律建議。


Robert Barnett,法學博士,碩士(稅務), 以及  Renato Matos,法學博士,法學碩士(稅務), 是 Capell Barnett Matalon & Schoenfeld LLP 的合夥人,他們主要關注國內和國際的稅務問題。 Barnett 先生和 Matos 先生在代表未報告外國資產的客戶(包括未能提交 FBAR 表格)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並就離岸自願披露計劃的各個方面為客戶提供建議,包括懲罰最小化策略和選項。 作者要感謝他們公司的合夥人 Mikhail Lezhnev,JD,他在準備本文時提供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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