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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喜歡美國的工作經歷:在美國的臨時任務——技巧和陷阱,在“來美國”之前你應該知道的一些美國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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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喜歡美國的工作經歷:在美國的臨時任務——技巧和陷阱,在“來美國”之前你應該知道的一些美國稅務問題!

2026 年 2 月 22 日

作者:Marc J. Strohl,註冊會計師
               Protax 諮詢服務公司
               www.protax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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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提供一份全面的資訊清單,供外籍人員在接受美國境內的派遣之前考慮。本文並非旨在教導您執行自我合規所需的技術能力;但是,它肯定會為您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以確定您的美國註冊會計師 (CPA) 稅務準備人員是否了解他們應該知道的所有知識,以便為您提供技術上合格的專業服務。

 

美國稅務居民身份 101:

美國(以及菲律賓、厄立特里亞)與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不同,不使用稱為“稅務居民身份”的單獨、獨特和/或獨特的稅收定義來定義美國居民外國人,而是更喜歡捎帶美國移民法的概念. 因此,美國人——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總是被定義為美國居民外國人,另外一個例外也是任何符合實質性存在測試(SPT)的非美國人,也被定義為作為美國居民外國人。

 

其他地方的稅收:

美國以外的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是透過各種事實和情況測試或每個國家稅收制度獨有的特徵來確定的。例如,對於加拿大來說,這些測試將包括:在國外居留的永久性和目的、個人財產和社會關係、配偶、家屬和住宅,或在另一個國家建立稅收居住地。在一些國家,例如加拿大,在另一個國家建立稅收關係成為這些測試或功能的一部分。大多數國家允許離開居住國的納稅人在離開時成為非納稅居民。 這樣,這些前國家的非納稅居民僅對在這些前居住國賺取或來源的收入徵稅。 如果納稅人返回該國永久居住和/或工作,則重新確定稅務居住地。

 

申請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的後果:

所有美國居民外國人無論其收入是在哪個國家賺取的,也無論收入是以何種貨幣、存入哪個國家或銀行,都必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

所有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的收入都需要繳稅,但僅需就其美國來源收入繳稅。 

收入來源取決於收入類型。 (請參閱第5頁及第6頁,共12頁) 美國來源收入和按收入類型劃分的有效關聯規則)  稅收的基本原則是,收入來源國對該收入享有優先徵稅權。然而,美國所得稅條約通常力求在居住國(而非收入來源國)對這類收入課稅,以避免和減輕雙重申報的合規義務。

 

州稅問題:

就美國州稅而言,各州的要求可能有很大不同,而且各州也有所不同。通常,除了更客觀的法定居民測試之外,還有被稱為“住所”的州特定主觀事實和情況測試,其主要目的是捕獲聲稱外國州為其住所州的個人。這些法定居民測試通常與 183 天居住規則和永久居住地藉口相結合,後者是特定於州的、主觀的和/或模糊的。 

此外,一些州可能認定納稅人即使在海外工作期間仍為該州的稅務居民,只要其最終目的是在海外工作結束後返回該州(基本住所定義),且沒有州住所安全港測試允許分割住所。有關州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更多信息,請另行諮詢我們。

 

SPT-成為或不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

如果個人符合 SPT,他們可能會被歸類為美國居民外國人。 如果他們未能通過 SPT,他們將自動歸類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 (IRC) 部分 (Sec.) 7701(b)(3),如果個人在本年度在美國居住至少 31 天,則符合 SPT 以及 當以下總和達到或超過 183 天時:當年在美國實際停留天數的 100% + 第一年美國停留天數的 1/3 + 第一年美國停留天數的 1/6第二年。 為了總結 SPT 的確定,我們看一下在美國的存在,包括當年的所有天數和前兩年回顧期的天數。

就 SPT 而言,部分天數計為全天,而小數天數相加,任何剩餘的小數天數既不會向上或向下舍入,而只是被捨去。 

SPT 必須繼續在每年的美國日曆納稅期基礎上滿足,個人才能繼續被視為年復一年的持續美國居民外國人。 

如下 - 開始日期 - 根據 IRC Sec 7701(b)(2)(C)(ii),在確定 SPT 開始日期時,最多 10 天可能會被排除在美國存在之外。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01.7701(b)-1(c)(2)(ii)條,「美國」一詞包括: 美國包括美國全部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DC),美國領海,以及與美國領海相鄰的海底區域及其底土,美國根據國際法對這些區域享有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的專屬權利。美國不包括美國屬地和領土,例如波多黎各、關島、北馬裡亞納群島、美屬維京群島和約翰斯頓島,也不包括美國領空。

 

擺脫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方法 - 擊敗系統:

根據IRC Sec。 7701(b)(3)(B) 規定,當個人滿足 SPT 要求,成為美國外籍居民,當年居住時間少於 183 天但超過在前一個納稅年度和前第二個納稅年度中使用分數兩年回顧規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個人將能夠提交 IRS 表 8840,即外國人更密切聯繫例外聲明,聲稱擁有“納稅所在地”和與外國“更密切聯繫”,並且仍然是美國非居民外國人。 

這種美國國內救濟,即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不適用於僅根據當年美國駐留天數滿足 SPT 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居民外籍人士需要根據美國與外籍人士居住的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所得稅條約尋求減免(通常根據經合組織示範條款 IV-居住),通常稱為“條約打破”條款(見以下)。

但是,在有限的情況下,出於確定 SPT 的目的,個人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可能會被排除在外,如果個人是:

 

  1. 豁免個人:根據 IRC Sec 7701(b)(3)(D) 規定,由 7701(b)(5)(AD) 定義,持有 F、M、J 或 Q 簽證的美國學生、實習生或教師持有 J 或 Q 簽證的美國或持有 M 或 Q 簽證的其他人,參加慈善體育賽事的職業運動員(有其他資格預審條件),或有健康問題的個人;
  2. 其他: 根據 IRC 第 7701(b)(7) 條規定,從加拿大或墨西哥在美國工作的通勤者,如果在美國境內過境時間少於 24 小時,或者作為外國船舶(船舶或船隻,而非飛機)的船員在美國停留數天,以及所有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僱員,均可享受免稅待遇。

 

豁免個人需要填寫 IRS 表格 8843,豁免個人和有健康狀況的個人(和專業運動員)的聲明,並將其發送給 IRS,或者當他們有美國納稅申報義務時,將其附在美國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返回,IRS 表格 1040NR 或 1040。為此,F 簽證持有人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表格 I-20 和 J 簽證持有人的 DS2019 表格對於填寫表格 8843 至關重要。

豁免個別規則的例外情況 以上為指定的 教師、實習生 以及 學生 對於 J、F、M 或 Q 簽證持有者,這些例外情況屬於非簽證特定類別,其中:

 

  • 根據 IRC Sec 7701(b)(5)(E)(i) 老師或實習生– 持有 J 或 Q 簽證 作為教師、實習生或學生獲得豁免 過去六個歷年中兩年的任何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您在本年度 不能排除在場天數 除非 全部 以下四項適用 作為本年度的教師或實習生:

 

1) 在前六個日曆年中的三個或更少的時間裡,您作為教師、實習生或學生被豁免; 2) 外國雇主支付了所有當年的補償; 3) 您作為教師或實習生在美國在前六年中的任何一年和 4) 在您作為教師或實習生在美國的前六年中的每一年中,外國雇主支付了所有補償

 

or

 

(ii) 根據 IRC Sec 7701(b)(5)(E)(ii) 一個學生– 持有 F 或 J 或 M 或 Q 簽證 在超過五個日曆年的任何部分被豁免為教師、實習生或學生 不能排除存在天數,除非他們確定 他們不打算永久居住在美國. 

 

在確定您是否已證明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時要考慮的事實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1)您是否與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保持更密切的聯繫,以及 2)您是否已採取積極措施將您的身份從非移民更改為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

 

其他:非居民外國人存在/稅收規則:

此外,作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臨時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不超過 90 天,如果此類服務的報酬是為外國雇主提供且不超過 3,000 美元,則免徵美國稅收。

 

居住開始日期:

對於在上一個納稅年度中根本不是美國居民外國人且滿足上述 SPT 或獲得綠卡(綠卡測試)的人,他們在美國日曆納稅年度中的第一天存在,使他們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將被計為美國居住起始目的:

 

  1. (對於 SPT)- 他們在符合 SPT 的那一年進入美國的第一天,不包括根據 IRC Sec 7701(b)(C)(i)(ii) 最多 10 天之前在場; 和
  2. (用於綠卡測試)——他們首次踏上美國領土(50 個州或美國屬地中的任何一個)並持有有效綠卡的時刻,無論綠卡是否實際在他們手中。

 

如果您同時通過了 SPT 和綠卡測試,您的永久居民身份開始日期將是這兩個測試中最早的那個,即您在通過 SPT 或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當年首次身處美國的日期。

如果個人的簽證狀態從豁免變為非豁免,假設該個人此後滿足 SPT,則該個人在美國居住的第一天應被視為新的非豁免簽證生效的實際日期。符合SPT,則獲得USCIS I-787 表格批准通知。

 

居留結束日期:

對於因遵守 SPT 而獲得美國居民外國人身份的人,美國居留權將持續到停止遵守 SPT 的納稅年度。 

在實際離開的那一年,繼續滿足 SPT 的個人被推定在該納稅年度的 31 月 7701 日之前繼續是美國居民外國人,除非根據 IRC Sec 2(b)(31)(B)(i) , (ii) & (iii) 它是納稅人在美國的日曆年的最後一天(納稅人在 XNUMX 月 XNUMX 日不在美國)並且納稅人提交了一份“更緊密的聯繫”白皮書聲明,聲稱“稅收家庭”和與外國“更緊密的聯繫”,以他們實際離開的日期為準。 需要提交文件以避免繼續在美國居住和對全球收入徵稅。 

然而,對於是否必須提交此類白皮書,或者「更緊密的聯繫」和「稅務居住地」是否更多地取決於事實和情況,目前仍存在爭議。此外,如果夫妻共同納稅人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稅負而選擇在12月31日之前繼續保持美國稅務居民身份(選擇夫妻共同申報而非分別申報),那麼美國國稅局有權介入並終止其在提前離境日期的稅務居民身份,理由是其與外國存在「更緊密的聯繫」。

 

某些名義存在-從居住開始或結束日期排除的最小天數:

根據 IRC Sec 7701(b)(2)(c)、7701(b)(2)(c)(i) 和 7701(b)(c)(ii) 允許同時忽略某些名義存在當個人納稅住所位於外國並且他們與美國以外的外國保持更密切的聯繫時,根據 SPT 確定美國居住開始和結束日期時,最多 10 天可能被排除在美國存在之外 

美國國稅局第301.7701(b)-4(c)(1)條規定,在確定個人居住地起始日期或終止日期時,可以忽略來自多個居住期的天數,只要總天數不超過10天即可;但不能忽略連續居住期內的任何天數。本質上,連續居住期的概念(更不用說稅務居住地與外國保持更緊密的聯繫)使得在確定居住地起始日期時很容易忽略最多10天的最低限度居住天數,但在確定居住地終止日期時,理論上難以應用這一規定。

 

1040NR 表格 - 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納稅申報表 - 誰必須提交/例外/其他/1040NR 表格

 

誰必須提交表格 1040NR/ 提交表格 1040NR 的例外情況:

納稅人必須提交 1040NR 表格的四種情況是:

 

  1. 您是納稅年度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非居民外國人。 即使在以下情況下,您也必須提交:

 

  1. 您沒有來自在美國進行的貿易或業務的收入,
  2. 您沒有美國來源收入,或者
  3. 根據租稅協定或《國內稅法》的任何部分,您的收入免徵美國稅。

 

但是,如果您沒有總收入,請不要填寫 1040NR 表格的附表。 相反,請附上您要求的排除類型的列表以及每種排除的金額。

 

  1. 您是非居民外國人,在納稅年度未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並且:

 

  1. 您從美國來源獲得的收入應根據 NEC 附表第 1 行至第 12 行進行報告,並且
  2. 您所欠的美國稅款並非全部從該收入中預扣。
  3. 您代表必須提交 1040NR 表格的已故者。
  4. 您代表必須提交 1040NR 表格的遺產或信託。 

 

 

您必須提交 1040NR 表格的其他情況包括:  

如果您欠任何特殊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i) 替代性最低稅 (AMT),ii) 合格計劃的附加稅,包括 IRA 和其他,iii) 對雇主支付的小費或工資徵收的社會保障稅或醫療保險稅沒有預扣,iv) 收回首次購房者信貸或 v) 寫入稅款或收回稅款,包括未徵收的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鐵路退休稅法對小費或團體定期人壽保險徵收的稅款以及 HSA 的附加稅款。  

 

您還必須提交 1040NR 表格:

如果 i) 您收到 HSA、Archer MSA 或 Medicare Advantage MSA 分配,並且 ii) 您的自僱淨收入至少為 400 美元,並且您是與美國簽訂國際社會保障協議的國家/地區的居民.

此外,如果您錯誤地收到了報告全球收入的美國稅表 1099-INT/DIV 或 1099-B(因為未提交 W-8BEN 表格,或者經紀人/受託人忽略了 W-8BEN 表格的提交),則必須提交美國稅表 1040NR 以更正錯誤報告的全球收入;或者您收到美國收入表的 1042-S 報告僅要求美國稅務報告; 1040NR。無論何時簽發美國稅表,即使 IRS 不知道納稅人的居住地,也會要求您提交申報表或解釋為何無需提交美國稅表。

 

提交表格 1040NR 的例外情況:

 

i) 您是持“F”、“J”、“M”或“Q”簽證暫時居留美國的非居民外籍學生、教師或實習生,並且您沒有收入受制於根據第 871 條徵稅(即 1NR 表格第 1040 頁第 1 至 8 行和附表 NEC(1040-NR 表格)第 1 至 12 行列出的收入項目)或;

ii) 您是未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美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您的附表 K-1(表格 1065)僅包括來自美國的收入,您必須在附表 NEC(表格 1040- NR),第 1 至 12 行或

iii) 您的總收入低於 5 美元。

 

作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申報的後果 - 表格,表格,表格:

與2017 表格不同,1040 年TCJA 對2018-2019 納稅年度的1040NR 表格基本保持不變。然而,從2020 年美國所得稅年度開始,1040NR 表格進行了重新設計,以與2018 年修訂的1040 表格在美觀上保持同步。 

非居民外國人使用1040NR表(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所得稅申報表)申報美國所得稅,表格共兩頁。自2020納稅年度起,1040NR表新增了三個附表:A(1040-NR表)、NEC(1040-NR表)和OI(1040-NR表)。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聯繫的收入在1040NR表第1頁和第2頁申報,並按美國常規累進稅率徵稅;與美國貿易或業務無實際聯繫的收入在NEC(1040-NR表)附表中申報,並按30%的統一稅率徵稅,或按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減免。 OI(1040-NR表)附表也包含其他資訊。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聯繫的收入包括薪酬收入,但不包括被動收入。附表 A(1040-NR 表格)包含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申報者可享有的逐項扣除額。

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申報者不能使用戶主身分或標準扣除額,也不能享有美國居民外國人享有的所有分項扣除額,已婚人士也不能共同申報。此外,如果外國收入是在財政年度申報的,則必須先將其轉換為日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報期,才能用於美國稅務申報,因為美國採用日曆年度作為納稅申報期。

 

 

按收入類型劃分的美國來源收入和有效關聯規則:

一般而言,美國收入來源於美國,並且在以下情況下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效關聯:

 

i) 利息收入- 從美國居民付款人收到的收入除外,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始終是美國來源收入。一般來說,利息收入是非有效關聯(NEC)收入,除非它源自於資產或由美國貿易或業務產生,

II) 股息收入- 從美國國內公司(美國付款人)收到的始終是美國來源收入,並且通常是 NEC,除非它來自資產或由美國貿易或商業生產,

三) 個人服務收入- 工資、薪金、佣金、費用、每日津貼和獎金——如果在美國進行實際工作(工作日),則屬於美國來源收入,因此始終被視為有效關聯收入 (ECI),

IV) 財產收入- 對於位於美國的財產,始終被視為美國來源,並且始終為 NEC 收入,除非 IRC Sec 871(d) 選擇產生收入 ECI。從2018 納稅年度開始,附表OI(表格1040-NR)- 其他信息,規定了M- 1. 和2. 項,要求確認此類選舉IRC Sec 871(d) 以及是否是第一年還是上一年的選擇,

v) 版稅、專利、版權、商譽、商標、無形資產- 在美國使用被視為美國來源收入,通常為 NEC 收入,除非來自資產或由美國貿易或企業生產,

VI) 出售位於美國的不動產– 始終是美國來源收入,始終是 ECI,

七) 出售個人財產——包括股票出售,如果賣方的「稅務居住地」在美國,則該銷售被視為美國來源收入。此外,如果納稅人在一個日曆年內在美國停留超過183天,且出售的是美國個人財產,則該收入不僅屬於非經濟性收入/經濟貢獻收入,而且納稅人還需就該美國個人財產的銷售繳納全年所得稅。同樣,如果銷售源於與資產相關的個人財產的出售,或由美國貿易或業務產生,則通常作為經濟貢獻收入在附表D中申報;否則,通常作為非經濟性收入在附表NEC中申報。

八) 獎學金、助學金、獎品和獎勵—— 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美國非公司實體或美國國內公司)的居住地在美國,則該收入屬於美國來源收入,無論支出人的居住地為何。因此,根據《國際組織豁免法》由公共國際組織支付的款項屬於境外來源收入,而非美國來源收入。非居民外國人在美國境外開展或將要進行的活動不屬於美國來源收入。如果收入是在美國境內支付的,則該收入屬於美國來源收入。

九) 養老金收入– 與美國提供的服務(工作日)相關的部分始終是美國來源收入,在美國的表現被認為是有效關聯的,

x) 贍養費收入配偶向前配偶支付的贍養費,其來源地應以負有支付義務的配偶的居住地為準。根據2017年《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 2017),對於2018年12月31日之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或在此日期之後修改的現有協議,此項規定已被取消。

 

雙重身份——當您在一個納稅年度既是居民外國人又是非居民外國人時:

如果在美國的外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有兩種身份,例如,當他們在同一個美國納稅日曆年內從非居民身份變為居民身份(或反之亦然)時,該外國人被稱為承認這兩種身份的雙重身份申報人。 

雙重身分個人必須提交的報稅表取決於其在該納稅年度 31 月 1040 日的身分。報稅表 1040 或 XNUMXNR 必須在表格頂部明確註明「雙重身分申報表」。申報表涵蓋整個日曆年併計算所有所得稅。然而,雙重身分申報者還必須提交一份單獨的純粹陳述性報表,其報稅表涵蓋其具有其他身分的納稅年度的其他部分。 

表格 1040 或 1040NR 可用於報表報告期的目的,在“雙重狀態聲明”表格頂部指明。 一份白皮書聲明也足以滿足這些目的。 該報表純粹是陳述性的,其金額僅涵蓋報表期間。 

更令人困惑的是,還有另一種 IRS 可接受的方式來呈現雙重身份申報者,即在 1040 表格上提供居民期間的所有信息,在 1040NR 表格上提供非居民時期的所有信息,其中所得稅是按每個表格 1040 和 1040NR 分別分開並在退貨時加在一起,但是這種方法很少使用。 

如果採用上述第一種方法,為了防止任何錯誤,必須始終將表格 2 或 1040NR 報表的第 1040 頁覆蓋為 NIL,以防止 IRS 假設上述第二種方法評估兩種稅款,錯誤。

如果雙重身分申報者已婚,則必須單獨申報。他們不能使用戶主申報身分或標準扣除額。某些僅在非居民期間的逐項扣除也是不允許的——它們是醫療和牙科、抵押貸款利息和房地產稅扣除。

 

被視為美國居民外國人的選舉:

               第一年選舉 - 根據 IRC Sec 7701(b)(4) - 適用於在入境當年未通過 SPT 測試的個人納稅人,他們可以選擇從入境之日起被視為美國居民外國人,前提是:- i) 他們在上一個納稅年度是美國非居民外國人,ii) 他們在下一個納稅年度根據SPT 是美國居民外國人,iii) 他們可以選擇被視為美國居民外國人 從入境之日起 如果在入境當年,他們在美國連續停留至少31天,並且 iv) 從這31天連續停留期的第一天到12月31日,該外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至少佔總時間的75%,其中最多5天的離境時間可以忽略不計,並視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

上述選擇不適用於上述個人,其日子要麼根據上述 SPT 被排除在外,要麼 豁免 or 其他 根據 7701(b)(3)(AD) 或 IRC Sec 7701(b)(5) 定義的 IRC Sec 7701(b)(7)(D) 個人。

從入境之日起被視為美國居民外國人的選擇可能會使納稅人受益,因為他們有抵押貸款利息或其他不允許作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扣除的分項扣除,或者如果他們有外國損失,例如:外國租金損失。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進行選舉可能有助於打破其在原國家的稅收居民身份。 

配偶和受扶養人也必須符合資格;因此,必須為整個家庭分別進行選擇。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選擇,由所有非未成年家庭成員簽署選擇書。

               結婚選舉 - 同樣,根據 IRC Sec 6013(g) 和 (h),已婚人士可以選擇讓他們成為全年美國居民外國人。此選擇適用於: a) IRC Sec 6013(g) 31 月31 日的美國居民外國人與6013 月31 日的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結婚,適用於所製定的納稅年度和所有後續納稅年度或b) IRC Sec 6013(h)兩名雙重身分的 XNUMX 月 XNUMX 日美國居民外國人,僅適用於第一個選定的納稅年度。 IRC Sec XNUMX(h) 的選舉一生只能進行一次。

在整個美國納稅年度被視為美國居民外國人的這一選擇可能會使納稅人受益,他們可以利用已婚申報聯合稅率、某些不允許已婚申報單獨的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的逐項扣除,或者如果他們有外國損失,例如:淨租金損失。 

此外,如果這次選舉將吸引美國稅收外國收入,則有機會使用:1) 外國稅收抵免或 2) 反向 IRC Sec。 911 外國收入,要麼以美元抵免美國所得稅,要麼排除根據本選舉納入徵稅的外國收入。 

如果配偶雙方都不是 31 月 XNUMX 日的美國居民外國人,則 第一年選舉 根據 IRC Sec 7701(b)(4) 如果適用,可以首先使用,然後 結婚選舉 根據 IRC Sec 6013 可以隨後連續選舉。

暫停 IRC Sec 6013(g) 選舉- 可能是 i) 撤銷 - 前提是在希望撤銷的納稅年度的延長到期日之前,通過白皮書籤署的聲明,或 ii) 任何一方的死亡 - 從配偶之後的第一個納稅年度開始死亡,或 iii) 合法分居 - 根據離婚法令從發生合法分居的納稅年度開始,或 iv) 記錄不足 - 由 IRS 結束。

 

居留結束後……:

“不逾期”規則 - 根據 IRC Sec 7701(b)(2)(B)(iii) 如果在一個日曆納稅年度內離開並終止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後,非居民外國人返回美國並在此期間的任何時間恢復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根據 SPT)在隨後的日曆納稅年度,非居民和居民之間的中間時期被視為居民時期。 在此對應期間,全球範圍內的美國所得稅報告都有影響。

三年內恢復居留權- (不要與不失效規則混淆)– IRC Sec 7701(b)(10)(A) 為美國居民外國人提供了一項特殊規則,該外國人在連續三個日曆年成為美國居民外國人後不再是居民外國人後再次成為美國居民在前三個日曆年結束後開始的第三個日曆年結束前的外國人。 在此過渡期間,此類個人仍被視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但受制於美國居民外國人制度; 也就是說,除了通常只對美國來源的收入徵稅外,所有收入的累進稅率。

航行或離境許可證- IRS 表格1040C(美國離境外國人報稅表)和/或較短的表格2063(美國部門外國人所得稅報表)在某些條件下用於獲取SPT 非合規證書(也稱為離境或航行許可證)永久離開美國的例外美國居民外國人,以確保在離開美國之前或離開美國時全額繳納所有美國稅款 

從理論上講,這些表格中的任何一種都應該在出發前約 15 天,但不超過 30 天,連同護照、簽證、過去兩年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和最新工資單的複印件親自交給美國國稅局。 然後將這些項目提交給美國國稅局現場助理區域主任。 經批准後,美國國稅局現場助理區域主任將簽發合規證書(離境或航行許可證)。 此合規證明(離境或航行許可證)應該由離境外國人在離開美國時在邊境出境點提供,此外還應支付所有美國應繳稅款。 

但是,完成並提交 1040C 或 2063 表格並不能免除納稅人提交最終納稅申報表的責任。 離境時支付的任何稅款將被視為預扣稅或延期付款,用於在離境後(在正常到期日)提交的最終 1040NR 納稅申報表中。 從理論上講,任何試圖在沒有合規證書(離境或航行許可證)的情況下離開美國的外國人都可能在離境點接受美國國稅局僱員的所得稅檢查。 然後,離境的外國人將被要求填寫所得稅申報表和報表,並且通常會支付所欠的任何稅款。

然而,很少能獲得合規證書(出發或航行許可證)。大多數離開美國的人在源頭都被全額扣留,並可能獲得欠款。此外,美國國稅局(IRS) 特工不再駐紮在過境點的邊境口岸(可能是幾十年前的事,但現在還沒有),而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或美國海關和邊境巡邏隊(CBP) 的可能性很小。 )會知道外國人將最後一次永久離開美國。根據多年編制 1040-C 或 2063 表格的實務經驗,由此產生的合規證書(離境或航行許可證)很少在過境點準備、實際使用或出示。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僱員的報酬 - IRC Sec 893

國際組織是美國總統通過行政命令指定有資格享受《國際組織豁免法》規定的特權、豁免和豁免的組織。

根據 IRS IRC Sec 893, 僅由 非美國公民僱員因在美國工作而從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費用或薪金)不應計入總收入,並將免徵美國稅款。

上述豁免受《移民和國籍法》(INA) (247 USC 8(b)) 第 1257(b) 條規定的豁免的執行和備案的限制。 使用 USCIS 表格 I-508 - 請求放棄某些權利、特權、豁免和豁免獲得此豁免。 

I-508 表格被 INA 101(a)(15)(A)、(E) 或 (G) 授予的合法永久居民和非移民身份用於放棄維持、獲得或獲得外交權利、特權、豁免和豁免獲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權。

此類職業的合法永久居民未使用 I-508 表放棄豁免且未繳納美國所得稅,可調整為 INA 101(a)(15) A、G 或 E 身份。  

相反,INA 101(a)(15) A、G 或 E 身份的非移民如果不放棄豁免且未能繳納美國所得稅,則可能無法將身份調整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受 IRC Sec 893 影響的納稅人賺取其他來源的收入,包括個體經營、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在美國境內(來自美國來源)不屬於免稅收入,除非受到美國所得稅條約規定等的影響收入必須在 1040NR-美國非居民外國人所得稅申報表上申報。 此外,IRC Sec 893 不適用於其就業服務主要與商業活動有關的外國政府僱員。

對於外國政府僱員,美國要求外國政府授予 同等豁免 給在該外國提供服務的美國政府僱員。 此外,國務卿必須向財政部長證明給予美國政府僱員同等豁免的外國的名稱以及僱員在外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所得稅條約:

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已根據預設的國際範本談判達成所得稅條約,其中之一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租稅協定的目的之一是避免雙重課稅,防止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稅法造成雙重課稅的情況。它們還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減輕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的稅務負擔。

對於美國非居民和美國居民外國人而言,可能需要填寫 8833 表格、第 6114 條或第 7701(b) 條規定的基於條約的退貨狀況披露。

必須特別注意 IRC Sec 8833-301.6114(c) 中發現的 1 表格報告的例外情況,主要涉及個人:部分包括減少或修改從依賴個人服務、養老金、年金、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養老金,或來自藝術家、運動員、學生、實習生或教師的收入,來自與外國稅收抵免條約資源相關的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障總計協議或外交或領事協議減少或修改對納稅人所得收入徵稅。

但是,無論根據 IRC Sec 8833-301.6114(c) 報告表格 1 的例外情況如何,這都不會影響附表 OI(表格 1040-NR)-其他信息-L 的報告要求,不受此類例外的約束。

此外,美國人必須始終記住,美國談判達成的所有經合組織模式條約中都隱藏著利益限製或儲蓄條款,禁止大多數條約條款適用於美國人,因為美國保留對其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綠卡”徵稅的權利持有人”,就好像所得稅條約公約尚未生效一樣。

以下與個人相關的所得稅條約條款已被強調為可能為您提供減免:

 

  • 第四條——居住:如果根據各自國家的國內稅法(通常稱為「條約打破規則」)發現某人是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納稅居民,則將尋求確定該人的納稅居民身分。
  • 第六條-不動產收入:通常,不動產是房地產,本文將部分涵蓋租金收入或損失。如下,來源國保留第一徵稅權。大多數第六條規定的所得稅條約不會解決這個問題,因此需要適用全面的第二十四條。或利用外國稅收抵免來避免雙重課稅。
  • 第十條-股息:尋求根據具體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
  • 第十一條——利息:尋求根據具體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
  • 第十三條-收益:本文涵蓋資產處置中的資本收益,旨在根據特定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在許多情況下,有一項包羅萬象的規定,即資本利得仍需納稅 僅由 在異化者的居住國。
  • 第十四條-獨立個人服務:尋求解決自營職業者所得課稅問題。
  • 第十五條-附屬個人服務:尋求解決僱員所得課稅問題。在許多條約中,如果補償由外國雇主支付和承擔,且僱員不在美國居住超過 183 天,則補償應僅在僱員的居住州(國家)徵稅。對於在美國的外國人,納稅不在美國
  • 第十六條-藝術家與運動員:尋求解決對此類人的收入徵稅問題。
  • 第二十二條-其他收入:尋求解決其他地方未解決的所有其他收入的稅收問題。
  • 第二十四條-消除雙重課稅:尋求援引有時已納入現有國內稅法的內容,即外國稅收抵免。這篇文章包羅萬象,旨在防止對上述未提及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
  • 第二十七條-資訊交換:是一項原則協議,允許所有條約國家各自的稅務機關共享信息,以幫助避免逃稅並順利實施國內稅法。

 

其他所得稅事宜:

 

  • 一般而言,稅收推定認為所得來源國享有優先徵稅權。然而,所得稅條約通常力求在居住國而非所得來源國課稅,以避免和減輕雙重所得稅申報的義務。
  • F、J 或 Q 簽證持有者仍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他們不得將外國雇主支付給他們的報酬計入其美國納稅總收入。然而,一旦取消了根據例外情況計算在美國停留天數的豁免,就像 J 簽證實習生和教師兩年規則的任何部分一樣,對於這些 J 簽證持有者,收入補償來自根據第872(b )(3) 條免除美國稅收的外國雇主將不再適用。
  • 根據 IRS IRC Sec 871(i)(2)(A),作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從美國銀行存款中獲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美國稅。
  • 根據 IRC 第 871(d) 節,存在將不動產收入視為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效相關的選擇,因此按累進的美國所得稅稅率對淨租金收入徵稅,而不是對總租金收入徵收 30% 的統一稅或根據具體條約降低。 該選舉在被撤銷之前一直有效,並且僅在第一年進行。 

 

從2018 納稅年度開始,表格1040NR-美國非居民外籍人士所得稅申報表,附表OI(表格1040-NR)-其他信息,規定了要求確認此類選擇IRC Sec 1(d) 的M-2 和M -871 項目,以及是否這是第一年或前一年的選舉。

 

  • 沒有資格獲得美國社會安全號碼(因為他們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綠卡持有人,或沒有有效的美國工作授權)的外國公民能夠獲得美國個人稅號 (ITIN)僅對美國稅務目的有效。 該程序是填寫並提交 W-7 表格,申請 IRS 個人納稅人識別號,並將納稅申報表匯至德克薩斯州奧斯汀的特殊 ITIN 單位進行處理。 特殊例外規則不允許使用 W-7 表格提交納稅申報表。 

 

11 年 29 月 12 日生效,從 1 年 1 月 13 日開始,IRS IR-2012-98 與 IRS IR-6-22 一起於 12 年 2012 月 62 日發布了永久性臨時更改,涉及臨時修改以保護和加強 ITIN 申請規則ITIN 流程的完整性。

就上述情況而言,IRS ITIN單位現在僅接受原始文件(不再接受美國公證副本)或由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美國公民服務處的發證機構或領事處認證的副本,或認證服務。現在,其他 ITIN 會在五年後到期,但此後可以更新。此外,如果 ITIN 連續三個納稅年度未使用,它們也會過期。此外,IRS IR-2012-98 也重新引入了認證驗收代理 (CAA) 選項(加強規則於 7 年 1 月 10 日生效)

許多位於美國當地的國內 IRS 納稅人助理中心 (TAC) 也能夠驗證和認證文件和 W-7 表格,從而無需將原始文件發送給 IRS。 TAC 始終是確保 ITIN 流程順利、輕鬆的最佳方式。所有海外國稅局辦事處均已關閉。

在 IR-2012-98 中還規定了 IR-2012-62 條款,允許美國軍人和非居民外國人的配偶和家屬申請 ITIN 僅用於申請條約福利——使用表格 W-7 框 a 和 h(不附有美國納稅申報表),以保持在 6 年 22 月 12 日之前的規則制度下。

 

  • 根據 IRC 秒。 121- 出售主要住所: – 如果該房屋是您在前五年窗口內的“主要住所”或主要住所(由事實和情況測試定義 - 您居住的地方,您大部分時間花費的地方,類似於住所)出售主要住宅,納稅人必須: 1) 擁有 以及 2) 配偶雙方在家中使用或居住至少兩年 = 24 個月 = 730 天,才有資格享受每配偶 250,000 美元的銷售收益排除規則。 

 

擁有和使用測試的兩年不必與銷售前五年內的兩年相同。 

即使出租,臨時缺勤也算作使用期間。 

此排除只能每兩年使用一次。

如果納稅人沒有兩次測試的兩年時間,他們將沒有資格獲得豁免,除非: 他們有以下三個“主要原因”之一,包括:工作地點的變化、健康原因或不可預見的情況。 

對於三個“主要原因”中的每一個,納稅人將查看 i) 特定的“安全港”主要原因和/或 ii) 每個主要原因的個別事實和情況,包括以下因素:及時關閉、擁有和在特定主要原因、不可合理預見的主要原因以及在所有權期間維持、使用的財務能力減值發生重大變化時使用。 

就業地點變更的安全港(本文的重點)(就業包括新的或繼續就業或自營職業)包括在主要住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期間發生的變更以及新的地點工作地點距離出售房屋的距離至少比以前的工作地點遠 50 英里。

因此,移居美國並繼續維護其外國主要房屋並在移居美國多年後將其出租並出售的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只要他們有銷售前五年窗口內的使用(相對於所有權)。

顯然,美國非居民的障礙在於,儘管他們通常會通過兩年的所有權測試,但他們 滿足使用測試。 

如果家是 不會 您的“主要住所”或主要住所,或者您不符合上述測試並且您已持有超過一年,那麼收益將按長期資本收益稅率徵稅,目前為 15%,可能為 20% 37% 範圍內的納稅人的百分比。

不合格使用——在計算出售或交換主要住宅的收益時,按比例分配的收益可歸因於 2009 納稅年度或以後的納稅年度,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均未將該房產用作主要住宅,根據上述規則,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將不具有排他性。

但是,上述情況的一個例外是在您或您的配偶將房產用作您的主要住宅的最後日期之後的出售或交換日期結束的 5 年期間的任何部分。 實際上,這意味著如果在出售前的 5 年窗口期間有任何租賃使用(不合格使用),則此租賃期使用不被視為不合格使用,並且收益不必是親在合格和不合格使用之間按比例分配。

根據 IRC Sec 出售主要居所除外。 121 和其他上述信息也適用於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和位於美國以外的主要住所和“主要住所”。

 

其他事項:

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稅或 FICA(聯邦保險繳款法):

 

  • 提交表格 1040NR 並附有附表 C(業務損益)的非居民外國人可免除美國自僱 FICA 稅,就其從該業務獲得的淨收入。
  • F、J 或 Q 簽證持有人仍為美國非居民外國人,免繳 FICA 工資稅。 持任何其他工作簽證類型在美國的所有其他外國人均需繳納美國 FICA 稅。
  • 如果您的國籍國或前居住地與美國(您目前在美國受僱或自僱)有協商的總保或社會保障條約,則可能有機會獲得追溯性的承保證明,以確保您繼續在指定的最長年限內向您所在國家/地區的社會保障系統繳款,以確保您在美國的收入中獲得社會保障繳款的全部福利 請訪問 http://www.ssa.gov/international/ 確定在您的情況下是否存在此類協議。

 

 

 

 

 

 

Marc J. Strohl,註冊會計師是 Protax Consulting Services Inc. 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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