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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及其對您個人的影響 – 經合組織共同示範公約條約條款簡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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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及其對您個人的影響 – 經合組織共同示範公約條約條款簡明扼要

2026 年 2 月 22 日

作者:Marc J. Strohl,註冊會計師
               Protax 諮詢服務公司
               www.protax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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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提供一份全面的資訊清單,供個人在提交納稅申報表之前考慮。本文並非旨在教導您執行自我合規所需的技術能力;但是,它肯定會為您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以確定您的美國註冊會計師 (CPA) 稅務準備人員是否了解他們應該知道的所有知識,以便為您提供技術上合格的專業服務。

 

所得稅條約:

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已根據預設的國際範本談判達成所得稅條約,其中之一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租稅協定的目的之一是避免雙重課稅,防止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稅法造成雙重課稅的情況。它們還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減輕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申報和繳納所得稅的稅務負擔。

對於美國非居民和美國居民外國人而言,可能需要填寫 8833 表格、第 6114 條或第 7701(b) 條規定的基於條約的退貨狀況披露。

必須特別注意 IRC Sec 8833-301.6114(c) 中發現的 1 表格報告的例外情況,主要涉及個人:部分包括減少或修改從依賴個人服務、養老金、年金、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養老金,或來自藝術家、運動員、學生、實習生或教師的收入,來自與外國稅收抵免條約資源相關的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障總計協議或外交或領事協議減少或修改對納稅人所得收入徵稅。

但是,無論根據 IRC Sec 8833-301.6114(c) 報告表格 1 的例外情況如何,這都不會影響附表 OI(表格 1040-NR)-其他信息-L 的報告要求,不受此類例外的約束。

此外,美國人必須始終記住,美國談判達成的所有經合組織模式條約中都隱藏著利益限製或儲蓄條款,禁止大多數條約條款適用於美國人,因為美國保留對其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綠卡”徵稅的權利持有人”,就好像所得稅條約公約尚未生效一樣。

以下與個人相關的所得稅條約條款已被強調為可能為您提供減免:

 

  • 第四條——居住:如果根據各自國家的國內稅法(通常稱為「條約打破規則」)發現某人是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納稅居民,則將尋求確定該人的納稅居民身分。
  • 第六條-不動產收入:通常,不動產是房地產,本文將部分涵蓋租金收入或損失。如下,來源國保留第一徵稅權。大多數第六條規定的所得稅條約不會解決這個問題,因此需要適用全面的第二十四條。或利用外國稅收抵免來避免雙重課稅。
  • 第十條-股息:尋求根據具體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
  • 第十一條——利息:尋求根據具體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
  • 第十三條-收益:本文涵蓋資產處置中的資本收益,旨在根據特定條約國家減少美國 30% 或更低的統一稅。在許多情況下,有一項包羅萬象的規定,即資本利得仍需納稅 僅由 在異化者的居住國。
  • 第十四條-獨立個人服務:尋求解決自營職業者所得課稅問題。
  • 第十五條-附屬個人服務:尋求解決僱員所得課稅問題。在許多條約中,如果補償由外國雇主支付和承擔,且僱員不在美國居住超過 183 天,則補償應僅在僱員的居住州(國家)徵稅。對於在美國的外國人,納稅不在美國
  • 第十六條-藝術家與運動員:尋求解決對此類人的收入徵稅問題。
  • 第二十二條-其他收入:尋求解決其他地方未解決的所有其他收入的稅收問題。
  • 第二十四條-消除雙重課稅:尋求援引有時已納入現有國內稅法的內容,即外國稅收抵免。這篇文章包羅萬象,旨在防止對上述未提及的收入進行雙重徵稅。
  • 第二十七條-資訊交換:是一項原則協議,允許所有條約國家各自的稅務機關共享信息,以幫助避免逃稅並順利實施國內稅法。

 

其他所得稅事宜:

 

  • 一般稅收假設是所得來源國保留第一稅權。然而,所得稅條約通常尋求在居住國而不是來源國對該所得稅徵稅,以避免雙重所得稅申報合規義務。

 

 

 

Marc J. Strohl,註冊會計師是 Protax Consulting Services Inc. 的負責人。
賓州廣場七號,816 室,紐約,紐約 10001
聯繫方式:電話:(212) 714-1805,傳真:(212) 714-665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網站: www.protaxconsult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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