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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故意”的 FBAR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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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巡迴法院確認對納稅人未能提交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表格 114、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 (FBAR) 的處罰是“故意的”,儘管他們聲稱不知道這一要求! 法院認為他們“客觀上魯莽”

維持“故意”的 FBAR 處罰

第四巡迴法院認為,儘管一對夫婦不知道 FBAR 備案要求,但他們無視它是魯莽的。

第四巡迴法院確認對夫妻未提交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表格 114 的處罰, 外國銀行和財務賬目報告 (FBAR),儘管這對夫婦聲稱他們不知道 FBAR 備案要求,但法院認為客觀上是魯莽的。

事實: 彼得霍洛維茨和他的妻子蘇珊是美國公民,他們於 1984 年移居沙特阿拉伯,使彼得霍洛維茨能夠從事醫生工作。 從 1988 年開始,他們在包括瑞士聯合銀行 (UBS) 在內的三家瑞士銀行開設了銀行賬戶。 在沙特阿拉伯期間,霍洛維茨夫婦明白,他們必須為在沙特阿拉伯賺取的錢繳納美國所得稅。 2001 年他們搬回美國後,他們保留了瑞銀賬戶。 然而,他們辯稱,直到 2009 年他們與稅務律師會面時才知道提交 FBAR 的要求。 從 1984 年到 2008 年,霍洛維茨夫婦沒有提交 FBAR。他們於 2010 年進入財政部的離岸自願披露計劃,根據該計劃,他們提交了 2003 年至 2008 年的 FBAR。他們還提交了修改後的所得稅申報表,報告了額外的收入,並支付了超過 100,000 美元的欠稅.

政府認定霍洛維茨夫婦未能及時提交 FBAR 是故意的,並在 2014 年對 247,030​​2007 年和 2008 年對每個配偶徵收 654,568 美元的罰款。當霍洛維茨夫婦拒絕付款時,政府開始採取行動收取罰款,同時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額外罰款。 在雙方提出的即決判決的交叉動議中,地區法院作出了有利於政府的判決,對彼得霍洛維茨的罰款和利息總額為 327,284 美元,對蘇珊霍洛維茨的罰款和利息總額為 2007 年的總額為 XNUMX 美元。 地區法院的結論是,即使霍洛維茨夫婦對 FBAR 報告要求缺乏實際了解,但無可爭議的事實證明,他們魯莽地無視了備案要求,並且這種魯莽“足以認定為故意”。 霍洛維茨一家向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問題: 31 USC 第 5321(a)(5)(C) 和 (D) 條(1970 年《銀行保密法》的一部分,PL 91-508,經修訂)規定對故意不提交 FBAR 的民事處罰最高為超過 100,000 美元或違規時賬戶餘額的 50%。 故意的民事違法行為包括明知違法和魯莽違法。

霍洛維茨夫婦辯稱,地區法院錯誤地認定他們不提交是故意的,因為他們不知道提交要求。 政府辯稱,鑑於無可爭議的事實,霍洛維茨夫婦應該知道這一要求。

保持: 第四巡迴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的結論,即霍洛維茨夫婦未能提交 2007 年和 2008 年的 FBAR 客觀上是魯莽的。

第四巡迴法院審查了最高法院在 Safeco Insurance Co. 訴 Burr, 551 US 47 (2007),確定民事處罰中“故意”的含義。 “[這 薩菲科 法院承認,“在故意為 民事責任,”這個詞“通常被認為是……覆蓋 不僅知道違反標準,還知道魯莽的行為,”第四巡迴法院說。

法院認為,在民事背景下,魯莽包含客觀標準。 具體而言,“民法通常稱一個人在面對已知或應該知道的不合理的高傷害風險時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的魯莽行為”(引用 農民訴布倫南案, 511 US 825, 836 (1994))。

法院指出,納稅人與朋友討論了他們的瑞士銀行賬戶及其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應納稅,但沒有向他們準備多年納稅申報表的會計師提及這些賬戶。 他們也沒有告知會計師他們在瑞士的賬戶,所有與該賬戶相關的郵件都在瑞士持有,並且在納稅申報表上對是否存在任何外國銀行賬戶的問題做出了錯誤的回答“否”。

  • 霍洛維茲, 第 19-1280 號(4th Cir.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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