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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外國賬戶披露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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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外國賬戶披露的陷阱

稅務專業人士和公眾現在都知道,美國納稅人必須向政府報告外國金融賬戶。 自 2009 年以來,美國國稅局為納稅人提供了自願披露未報告的外國金融賬戶以換取減輕處罰的機會。 本文討論了針對非故意不報告的納稅人的簡化申報合規程序。 與離岸自願披露計劃 (OVDP) 不同,根據該計劃,雜項罰款為 27.5 年報告期內外國賬戶最高總餘額的 50% 或 5%,簡化程序下的雜項罰款要么為零,要么非居民納稅人或居民納稅人報告期三年內最高餘額的 XNUMX%(這是作者文章錯字應該說是六年)。 雖然許多納稅人可能認為他們的事實符合簡化程序的要求,但稅務專業人士有義務提醒他們,試圖將暗示故意的事實硬塞到簡化的申報中是危險的。

離岸披露計劃的背景

1970 年《銀行保密法》要求美國納稅人保存外國銀行帳戶記錄,並每年在 1040 表格的附表 B 上報告外國帳戶。此外,納稅人還需在FinCEN 表格 114(或 FBAR,以前稱為 TDF 90-22.1)上報告日曆年內任何時間總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的外國金融帳戶。

在去年 27 月美國律師協會第 2008 屆年度費城稅務會議上的主題演講中,當時的首席副助理總檢察長 Caroline D. Ciraolo 指出,自 160 年以來,司法部 (DOJ) 與 IRS 刑事調查部門合作,收取了更多費用超過 50 名逃稅和故意不報告外國賬戶的美國賬戶持有人以及 2009 多名協助犯罪行為的個人。 根據 OVDP,第一個於 55,000 年宣布,超過 10 名納稅人已遵守並支付了近 332,000 億美元的稅款、利息和罰款。 Ciraolo 還指出,FBAR 的提交已從 2007 年的 1 份報告增加到 2015 年的超過 XNUMX 萬份報告。

根據當前的 OVDP,納稅人必須提交八年的修訂納稅申報表和拖欠的 FBAR。 除了應繳稅款、利息和罰款外,還有 27.5% 的雜項罰款,即該八年期間未報告的外國賬戶中最高總餘額的 50%。 如果自願披露中涉及的任何銀行在美國國稅局經常更新的外國金融機構或促進者名單上,則雜項罰款將增加到 XNUMX%。 作為納稅人支付這些罰款並提供真實和完整信息的交換,美國司法部同意不對納稅人多年的不合規和逃稅行為進行刑事起訴。

簡化申報合規程序

2012 年,美國國稅局宣佈為居住在美國境外的個人簡化程序; 2014 年,簡化程序擴展到居住在美國的納稅人。 根據簡化程序,納稅人必須提交三年的修訂納稅申報表和六年的拖欠 FBAR。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不徵收雜項罰款,而居民納稅人支付 5% 的雜項罰款。 然而,與 OVDP 不同的是,使用簡化程序的納稅人不會受到刑事起訴的保護,也沒有可用的預先清除程序,納稅人可以通過該程序確定其披露是否及時。 自 2016 年 XNUMX 月起,使用這些程序的納稅人必須提交“導致未能及時報告所有收入、繳納所有稅款和提交所有必需信息的具體事實的敘述”,包括 FBAR。 根據偽證罪處罰,納稅人必須證明不報告外國賬戶是非故意的。

納稅人通過 IRS 表格 14653(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美國人的證明)或 IRS 表格 14654(居住在美國的美國人的證明)提交簡化申報,必須證明他們“未能報告所有收入,繳納所有稅款,並提交所有必需的信息申報表,包括 FBAR,是由於非故意行為。” 納稅人必須證明他們理解“非故意行為是由於疏忽、疏忽、錯誤或善意誤解法律要求而導致的行為”。 此外,要求納稅人提供說明,解釋他們未能報告財務賬戶的原因,包括未能報告所有收入的具體原因、所有外國賬戶或資產的資金來源以及所涉及的任何專業顧問的姓名。 這些說明的明確目的是讓美國國稅局審查納稅人對非故意的宣誓解釋,以確保那些利用簡化程序的人實際上是該計劃的適當候選人。

事實可能不支持簡化歸檔

自從簡化申報計劃首次公佈以來,司法部律師就一直警告納稅人,在提交簡化申報表時“忽略可能表明納稅人蓄意逃稅的事實”,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做法”(Jaime Arora,“Keneally 警告:不要倉促加入簡化申報計劃”,《今日稅務筆記》,2014 年 6 月 25 日)。事實上,正如上文所提到的,Ciraolo 在 2016 年 11 月的演講中指出,“稅務部門檢察官正在審查某些簡化申報表,並將調查和起訴那些故意提交虛假陳述以阻撓國稅局工作並逃避應繳稅款的納稅人。”

對於擁有未報告的外國賬戶的納稅人來說,對他們可用的選項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並試圖將他們的事實硬塞進一份非故意的聲明中,以便從較低的罰款計劃中受益,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因此,稅務顧問(包括律師和會計師)必須充分認識到使用簡化程序所帶來的風險,並在提交簡化申報之前讓自己確信納稅人的行為實際上是非故意的。 事實上,為納稅人準備簡化申報的稅務顧問也需要簽署表格 14653 或表格 14654。

最典型的一組事實涉及繼承外國銀行賬戶或其在外國的家庭成員代表他開設銀行賬戶的納稅人,通常是在客戶還是孩子的時候。 客戶的報稅表編制者可能沒有詢問外國賬戶,客戶可能不知道需要報告該賬戶。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很可能能夠提供可信的事實來支持他的非故意。

當存在其他傾向於證明納稅人採取特定措施來維護外國賬戶保密性的事實時,事情開始變得更加複雜。 一些表現出任性的常見事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該賬戶以離岸實體的名義持有,例如巴拿馬或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信託或基金會。
  • 該帳戶僅由代號、暱稱或數字標識。
  • 納稅人指示外國銀行保留與該帳戶相關的所有郵件,以免將其發送給美國的納稅人。
  • 納稅人將錢從一個外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特別是如果這種轉移發生在 1 年 2008 月 XNUMX 日之後。
  • 納稅人以現金從賬戶中​​提取了所有資金。
  • 納稅人以現金形式從賬戶中提取資金後,採取措施將資金帶入美國,並在納稅申報表上虛報現金來源。
  • 有重複的現金存入或從外國賬戶中提取現金。
  • 納稅人會見了外國銀行在美國的代表。
  • 銀行記錄顯示,納稅人要求銀行不要向 IRS 披露該賬戶。
  • 在填寫會計師年度調查問卷時,納稅人對“您在外國銀行賬戶中是否有經濟利益?”的問題回答“否”。

此外,如果賬戶持有大量資金,國稅局可能會懷疑簡化的申報,因為在向納稅申報表準備者提供詳細信息時很難“忘記”大賬戶。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稅局可能會對簡化申報中涉及的納稅年度進行審計,並可能得出結論認為納稅人未報告該賬戶實際上是故意的。 如果美國國稅局如此得出結論,納稅人最多會受到欺詐處罰; 在最壞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能面臨刑事起訴,不僅與未報告有關,而且與簡化申報中的陳述有關。

稅務顧問保護納稅人免於進行考慮不周的簡化申報的最佳方式是告知她美國國稅局和司法部已經並將繼續收集的與擁有外國賬戶的不合規美國納稅人有關的廣泛信息. 根據作者的經驗,銀行家往往很挑剔,並定期記錄與客戶或其顧問的電話和會議。 如果政府對個人持有的外國賬戶進行調查,肯定會發現這些證據。 簡而言之,沒有秘密賬戶這種東西。

此外,需要向外國銀行索取銀行記錄,包括開戶文件和簽名卡,以完成簡化的歸檔。 這些記錄通常能說明問題,並且可能講述的故事與納稅人對事實的看法大相徑庭。 如果記錄反映表明故意的行為,納稅人將需要對該行為作出可信的解釋。 納稅人同樣需要可信地解釋為什麼他們沒有披露外國賬戶,以及為什麼他們沒有根據 OVDP 自願披露。

納稅人必須明白,遺漏重要事實的簡化申報可能會被政府抓住,導致納稅人受到刑事起訴——不僅因為沒有報告外國賬戶,而且還因為簡化申報中的虛假陳述。 稅務顧問應該對納稅人的事實版本持保留態度,並警告說,如果記錄講述的是不同的故事,則可能無法使用簡化的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納稅人進入 OVDP 並支付更高的雜項罰款。 在經濟上更加痛苦的情況下,一線希望是,如果披露及時、真實和完整,政府將同意不進行刑事起訴。 這種確定性帶來的安心是無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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