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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布賴恩尼爾森布克案中的簡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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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布賴恩·尼爾森·布克 (Brian Nelson Booker) 案,佛羅里達州的註冊會計師是第一位被美國司法部 (DOJ) 刑事指控的人,他涉嫌就美國國稅局簡化的國內離岸計劃 (SDOP) 做出虛假陳述,這提醒我們,提交簡化的國內離岸計劃 (SDOP)根據 SDOP 提交的申請僅要求納稅人非故意!

一名前註冊會計師開創了一個可疑的先例

布萊恩·納爾遜·布克 (Brian Nelson Booker) 是第一個因涉嫌在美國國稅局簡化國內離岸計劃 (SDOP) 方面做出虛假陳述而被司法部 (DOJ) 刑事指控的人。 這位前註冊會計師現在是一名逃犯,自 2016 年以來一直生活在一個與美國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 中的指控 布克 起訴書[美國訴布萊恩·納爾遜·布克, 19鉻。 60152 (SD Fla.)] 應該提醒任何參與提交虛假精簡披露的人,並且不幸地提醒稅務顧問在向國稅局做出非故意斷言時需要保持警惕。

報告外國銀行賬戶的義務

这 布克 起訴書列出了自 1970 年《銀行保密法》通過成為法律以來一直存在的外國賬戶報告的某些不言而喻的道理,到目前為止,所有報稅表編制者都應該熟知這些道理:

  • 所有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每年在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上報告所有賺取的收入,無論他們在哪裡賺取,並且他們需要繳納該收入的應繳稅款。
  • 美國公民還有義務每年向國稅局報告他們當年是否對外國的金融賬戶擁有權益或簽字權,方法是在附表的相應方框中勾選“是”或“否” IRS 表格 1040 的 B,並註明賬戶所在國家/地區。
  • 每年,如果美國公民在上一年的任何時間對外國的一個或多個金融賬戶擁有權益或簽字權,且其總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則必須向國稅局局長備案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 (FBAR)。 FBAR 可以識別持有賬戶的金融機構的名稱、賬號以及日曆年內賬戶的最高價值等信息。

故意不遵守這些外國賬戶報告要求的每次違規行為可能會導致 100,000 美元或賬戶金額 50% 的民事處罰,以較高者為準; 每年的違規行為也構成單獨的違規行為。 根據 2015 年《聯邦民事處罰通貨膨脹調整法改進法案》,故意 FBAR 處罰增加至 129,210 美元或 50 年 15 月 2017 日之後評估的處罰賬戶金額的 250,000%(以較高者為準)。遵守規定包括最高五年的監禁和最高 18 美元的罰款 [5322 USC XNUMX(a)]。

自願披露和簡化的國內披露

2007年,在一名舉報人揭露瑞士瑞銀集團通過未公開的外國銀行賬戶協助美國納稅人逃稅後,美國國稅局和司法部開始大力審查美國納稅人的外國賬戶報告。 2009 年,美國國稅局開始對外國賬戶報告採取胡蘿蔔加大棒的做法,宣布了一系列正式的離岸自願披露計劃 (OVDP) 中的第一個計劃,該計劃使納稅人能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披露其在外國銀行賬戶中的權益。被刑事起訴的風險。 在宣布這些 OVDP 時,美國國稅局明確表示,那些沒有及時主動披露的人將面臨刑事起訴的現實可能性。

2012 年 XNUMX 月,美國國稅局 (IRS) 宣布了 SDOP,為那些能夠如實證明其未能報告外國賬戶或收入是由於非故意行為的納稅人的潛在處罰打開了大門。 非故意行為的證明必須包括一份敘述(如有偽證將受處罰),解釋外國賬戶的來源和背景,包括有利和不利的事實、資金來源以及納稅人與相關賬戶的聯繫。 該證明還必須說明納稅人斷言未報告是非故意的依據,即,這是由於疏忽、疏忽、錯誤或因善意誤解納稅人的要求而造成的行為。法律。

作為提交三年的修改後的海外收入申報表和六年的 FBAR 的交換條件,納稅人需要支付大幅減少的民事罰款,相當於應報告的賬戶和資產年末最高餘額的 5% FBAR 或 IRS 表 8938(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對那些符合 SDOP 資格的人徵收的 5% 罰款明顯低於 OVDP 每種排列中提供的罰款,OVDP 於 20 年開始為 2009%,現在設置為默認的“故意 FBAR 罰款”,即 129,210 美元中的較高者或賬戶金額的50%。 [請參閱國稅局臨時指導備忘錄,更新的自願披露實踐(20 年 2018 月 XNUMX 日)。] 因此,SDOP 對於等待披露其外國賬戶的納稅人來說非常有吸引力。 正如下面將要解釋的,只有一小部分納稅人符合 SDOP 的非故意要求,但許多故意納稅人試圖證明自己的資格。 這就是納稅人和稅務顧問在 SDOP 背景下面臨特別審查的原因。

眾所周知,司法部投入了大量資源來起訴未能利用 OVDP 之一挺身而出的眾多機會的納稅人。

眾所周知,司法部投入了大量資源來起訴未能利用 OVDP 之一挺身而出的眾多機會的納稅人。 自 2008 年以來,司法部已對 130 多名賬戶持有人和 40 名協調人提出刑事指控,其中包括稅務顧問(司法部稅務部門代理助理司法部長 David A. Hubbert 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監管改革、商業和反壟斷法小組委員會的證詞,在 8 年 2017 月 XNUMX 日稅務部門監督聽證會上, http://bit.ly/37qZuBI)。 從 2016 年開始,DOJ 明確表示,參與 SDOP 的人應該擔心他們的披露是否不真實:

雖然我們當然鼓勵納稅人遵守規定,但稅務部門檢察官正在審查某些簡化的申報文件,並將調查和起訴故意提交虛假陳述以阻撓和妨礙國稅局並逃稅的納稅人。 (首席副助理司法部長 Caroline D. Ciraolo,在美國律師協會第 27 屆費城稅務年度會議上的主題演講,2 年 2016 月 XNUMX 日, http://bit.ly/2qoSIZy).

隨著備案 布克 起訴書顯示,司法部的威脅已成為現實。

布克做了什麼?

由於布克已不在美國並被視為逃犯,因此有關此案的唯一可用事實是政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 根據起訴書,布克是一名美國公民,從 1976 年至 1991 年在德克薩斯州公共會計委員會註冊為註冊會計師。最近,直到 2016 年 XNUMX 月,他一直居住在佛羅里達州,在那裡經營一家巴拿馬可可貿易公司公司來自他的家。 該可可貿易公司也在委內瑞拉開展業務。

布克於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提交了 FBAR,報告了他對位於委內瑞拉的兩個銀行賬戶的興趣; 然而,他未能在這些 FBAR 中包括他在位於瑞士和巴拿馬的銀行賬戶中的權益(有時價值超過 9 萬美元),以及以新加坡人名義持有的“保險包裝”保單中的權益。在瑞士設有賬戶的保險公司。 起訴書解釋說,保險包裝使保單持有人能夠在外國銀行賬戶中保留金融資產,但通過以保險公司而非個人的名義持有該權益,從而具有隱藏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效果。

從 2004 年到 2009 年,布克在 Schroder & Co. Bank AG 擁有一個賬戶。 2009年,施羅德書面通知布克,他要么需要從銀行提取資金,要么向施羅德提供一份IRS表格W-9,通過該表格他在賬戶中的權益將報告給IRS。 顯然是對銀行信函的回應,布克指示施羅德將賬戶中的所有資產轉移到另一家瑞士銀行的賬戶中,該賬戶以新加坡保險公司的名義持有。 布克至少在 2019 年 XNUMX 月之前一直持有該賬戶的權益。

此外,從 1999 年到 2013 年,布克在總部位於巴拿馬城的 Banco General, SA 的銀行賬戶中持有財務權益。 Banco General 賬戶以布克經營的可可貿易公司的名義持有。

施羅德參與了司法部的瑞士銀行計劃,通過該計劃,瑞士銀行有機會解決因參與協助美國納稅人隱瞞其在外國銀行賬戶中的利益而在美國產生的潛在刑事責任。 通過瑞士銀行計劃,施羅德向司法部提供了有關布克與該銀行關係的信息。

除了未能在 FBAR 上報告瑞士和巴拿馬的賬戶外,起訴書還指控布克未能報告從這些賬戶賺取的收入。 與外國保險公司簽訂人壽保險或年金合同的美國公民必須通過 IRS 表格 720 向 IRS 報告該季度向外國保險公司支付的任何保費,並為這些保費繳納消費稅。 據稱,布克知道但未能遵守提交 720 表格的義務,並就他向新加坡保險公司支付的保費繳納消費稅。 此外,儘管布克在 IRS 表附表 C 上報告了其可可貿易公司至少兩個納稅年度(2008 年和 2009 年)的總收入和淨利潤,但據稱他少報了該公司的總收入和淨利潤,以及他的總收入。這些納稅年度的收入。

當許多納稅人的稅務顧問告訴他們,他們的行為將被國稅局視為“故意”,並且他們實際上沒有資格獲得較低的處罰時,他們感到震驚。

2015 年 2008 月,布克提交了 2014 年至 14 年的拖欠 FBAR,其中披露了他在 XNUMX 個他之前未披露的外國金融賬戶中的權益和簽名權,包括上述的瑞士和巴拿馬賬戶。

2015 年 14654 月,布克提交了一份精簡版 IRS 表格 2008,其中證明他“在 XNUMX 年了解了 FBAR 申報要求”,並且他“錯誤地認為只有個人財務賬戶才需要在 FBAR 上報告”。 他進一步證明,他有資格根據簡化程序獲得治療,並且他未能報告所有收入、繳納所有稅款並提交所有必需的信息申報表(包括 FBAR)是由於非故意行為。

由於上述行為,布克被指控犯有三項向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提交虛假報告的罪名,違反了 31 USC 5314 和 5322(a),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根據 26 USC 7206(1),他還被指控犯有四項向 IRS 提交虛假陳述的罪名,每項罪名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 這些虛假陳述包括布克在簡化提交的材料中所做的陳述,特別是他未能報告外國賬戶是由於非故意行為。

精簡披露僅適用於非故意行為

當 IRS 宣布其第一個 OVDP 並承諾徵收 20% 的民事罰款時(而不是每年未披露的年度最高處以未披露賬戶高餘額總額 50% 的法定罰款),一些納稅人認為民事處罰不公平,特別是當他們在遭受宗教或政治迫害後設立外國賬戶時。 在 OVDP 的後續迭代中,罰金首先增加到 25%,然後增加到 27.5%,現在增加到 129,210 美元或 50%。 因此,納稅人被 SDOP 提供的 5% 罰款所吸引也就不足為奇了。 大多數納稅人在閱讀了 SDOP 後,認為他們的情況完全符合其要求。 因此,當許多納稅人的稅務顧問告訴他們,他們的行為將被國稅局視為“故意”,並且他們實際上沒有資格獲得較低的處罰時,他們感到震驚。

例如,適用非故意 5% 處罰的情況包括以下相當明確的情況。 在每種情況下,假設納稅人在了解報告要求後,向稅務專業人士尋求建議:

  • 納稅人的祖父母在他出生60年前就為他設立了一個國外賬戶。 納稅人剛剛得知該賬戶,從未向該賬戶存入資金,也從未從該賬戶取出資金。
  • 納稅人是一名美國公民,她被公司派往倫敦辦事處,以自己的名義開設了一個外國銀行賬戶來領取工資。 納稅人的美國會計師錯誤地建議她在搬回美國之前不必向國稅局報告該賬戶。 納稅人在會計師的電子郵件中收到了該建議。
  • 納稅人是法國公民,來到美國上學,最終留下來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納稅人在來美國之前曾在國外工作過,並且不知道保存其之前工作積蓄的外國賬戶需要向國稅局報告。

在所有三種情況下,納稅人都可能能夠滿足 SDOP 的非故意標準; 也就是說,未能報告外國賬戶是由於疏忽、疏忽、錯誤或因善意誤解法律要求而導致的行為。 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地提交簡化的披露,並證明他們的行為是非故意的,否則將受到偽證罪的處罰。

然而,在大多數沒有報告外國賬戶的情況下,事實並不那麼有利,這表明納稅人採取措施向國稅局隱藏賬戶,以避免對在海外賺取的收入納稅。帳戶,或用於隱藏帳戶中資金來源的目的。 在外國賬戶中出現的一些最常見的故意行為或欺詐行為包括:

  • 使用銀行保密管轄區,例如瑞士或英屬維爾京群島
  • 向配偶或商業夥伴隱瞞金錢
  • 未能對賬戶中的資金主體繳稅(例如,從企業中竊取)
  • 未能為賬戶中賺取的收入納稅
  • 用於識別帳戶的編號帳戶或假名
  • 僅為持有賬戶而創建的實體或結構,從而隔離納稅人的身份
  • 指示銀行保留與賬戶相關的郵件並且不要向美國納稅人發送任何郵件
  • 在第一家銀行告知該賬戶將向美國披露後轉移賬戶
  • 使用現金或借記卡從賬戶中提取現金
  • 未能告知會計師或其他顧問有關該賬戶的信息,特別是在回答有關稅務組織者的直接問題時
  • 未能勾選 1040 表格附表 B 上的相應方框。

中的指控 布克 起訴書表明,政府認為布克關於非故意的證明令人難以置信,基於以下因素:

  • 布克曾是一名註冊會計師,因此接受了必要的培訓,以提高他對報告要求的認識。
  • 布克報告了他的一些海外賬戶,但沒有透露持有超過 9 萬美元的賬戶。
  • 布克的賬戶存放在瑞士和巴拿馬的銀行保密管轄區。
  • 布克的瑞士賬戶以一家新加坡保險公司的名義持有,從而隱藏了他作為賬戶所有者的身份。

註冊會計師和申報表編制者應保留 布克 在向納稅人提供有關 SDOP 資格的建議時,請記住這一點。 如上所述,納稅人被 SDOP 提供的 5% 罰款所吸引,但他們必須有資格獲得較低的罰款率。

SDOP 提供的 5% 罰款吸引了納稅人,但他們必須有資格獲得較低的罰款率。 

違法者將被起訴

針對前註冊會計師布萊恩·納爾遜·布克的刑事指控是美國國稅局精簡國內披露計劃中首次提出的刑事指控,這對所有報稅員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提醒,他們的職責不僅是誠實、正確地報告自己的收入,而且還要提供合理的建議對於那些希望獲得較低處罰的客戶,他們可能會忽視故意不報告的事實。 稅務顧問現在有具體的證據,通過 布克 起訴書指出,在 SDOP 中提交欺詐性證明可能會導致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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