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CEN(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於 31 年 2020 月 31 日通知申報者,雖然持有虛擬貨幣的賬戶目前不被視為應報告賬戶,但它建議盡快提出更改,要求根據 1010.350 CFR XNUMX(c) 報告虛擬貨幣賬戶
目前,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法規並未將持有虛擬貨幣的外國賬戶定義為一種可報告賬戶。 (參見 31 美國聯邦法規 1010.350(c))。 因此,此時,持有虛擬貨幣的外國賬戶不在 FBAR 上報告(除非它是 31 CFR 1010.350 下的報告賬戶,因為它持有除虛擬貨幣之外的可報告資產)。 然而,FinCEN 打算提議修改實施銀行保密法 (BSA) 關於外國金融賬戶 (FBAR) 報告的法規,將虛擬貨幣作為 31 CFR 1010.350 下的一種可報告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