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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外國收入的實際存在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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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甚至在國外不到一整天都可以計入至少 330 天。 儘管第 911(d)(1)(B) 條規定,根據第 330(d)(1.911)(B) 條,需要在一個或多個外國實際存在總計 2 天。 秒。 2-XNUMX(d)(XNUMX) 個人在國外停留,然後在非國外地區旅行少於 XNUMX 小時,在旅行期間不應被視為在國外。

了解如何計算在美國境內停留的天數和在境外停留的天數,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外國所得收入排除.

一般來說,美國公民和外籍居民就其全球收入徵稅。 然而,根據秒。 911, Citizens or Resid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Living Abroad, 納稅住所在一個或多個外國的自然人,在一個或多個外國度過足夠的時間,可以將一定數額的外國收入和住房費用排除在外。總收入。 每年根據通貨膨脹調整最高外國收入排除金額——2018 納稅年度為 104,100 美元。

這是 Sec 的相關部分。 本文討論的911:

(d) 定義和特殊規則。 就本條而言 ——

(1) 符合條件的個人。 “合格個人”一詞是指其納稅住所位於外國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

(A) 美國公民,並令部長滿意地證明他在包括整個納稅年度在內的不間斷期間內一直是一個或多個外國的善意居民,或

(B) 美國公民或居民,並且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期間,在此期間至少 330 天在外國居住。

本文探討了《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911(d)(1)(B)條中提及的包含至少330天的12個月期間的計算方法。美國國稅局第54號出版物《美國公民和居民外國人海外稅務指南》稱之為「實際居住測試」。要通過該測試,美國公民或居民外國人必須在連續12個月期間內在國外居住滿330天。這12個月期間可以從納稅人進入國外之前開始計算,也可以從納稅人離開國外之後結束。

例如1

註冊。 秒。 1.911-2(d)(3) 給出了物理存在測試的兩個示例(法規於 1985 年發布,因此指的是 1980 年代的年份)。

例 (1) B,美國公民,於 1982 年 4 月 24 日中午 12 點從紐約抵達委內瑞拉。 B在委內瑞拉停留至 1983 年 3 月 21 日下午 2 點,隨後返回美國。在其他可能的十二個月期間中,B在以下兩個十二個月期間累計在國外停留了 330 個整天:1982 年 3 月 21 日至 1983 年 3 月 20 日;以及 1982 年 4 月 25 日至 1983 年 4 月 24 日。

以圖表的形式,示例 1 如下所示(陰影框是在委內瑞拉度過的全天,白框是在委內瑞拉的部分天數):

 

 

由於 Regs,到達和離開天數不符合“至少 330 天”的要求。 Sec.1.911-2(d)(2):“一整天是從午夜開始到下一個午夜結束的 XNUMX 小時的連續時間段。”

以下是示例中給出的兩個 12 個月期間中的第一個:

 

陰影框代表實際在委內瑞拉停留的天數;白色框代表即使納稅人實際抵達委內瑞拉的第一個完整日期之前,也計入12個月期間的天數。 《美國聯邦法規》第1.911-2(d)(1)條明確指出:“12個月期間可以從抵達外國之前或之後開始,也可以從離開外國之前或之後結束。”

這是範例 1 中的第二個 12 個月期間。陰影框表示在委內瑞拉的完整日期;白色框表示即使實際發生在納稅人在委內瑞拉的最後一天之後,也屬於 12 個月期間的日期。

 

請注意,在兩個12個月期間中,12個月期間的結束日期(第二個期間為4月24日,第一個期間為3月20日)均在開始計算的日曆日的前一天(第二個期間為4月25日,第一個期間為3月21日)。這是因為《法規》第1.911-2(d)(1)條規定:「連續12個月的期間可以從任何一天開始,但必須在第12個月的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結束。」例如,如果12個月期間從任何一年的6月18日開始,則該12個月期間將於次年6月17日結束;因此,無需計算。同樣,如果12個月期間的結束日期為2月6日,則很容易確定其開始日期為前一年的2月7日。

另請注意,第一個 12 個月期間(1982 年 3 月 21 日至 1983 年 3 月 20 日)在抵達外國之前開始,第二個 12 個月期間(1982 年 4 月 25 日至 1983 年 4 月 24 日)在離開外國之後結束,這符合第 1.212562624 日的規定。

當納稅人有資格獲得外國收入排除的期限僅包括一年的一部分時,必鬚根據當年的合格天數調整允許的最大排除,請參閱法規。 秒。 1.911-3(d); 下面討論的 IRS 出版物 54 中的示例說明了這一點。

例如2

在《聯邦法規》第1.911-2(d)(3)條的範例2中,納稅人C在公海上停留了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不被視為在外國境內,而其在外國境內停留的時間則與之交錯。除了公海之外,南極洲也是不被視為在外國境內的另一個例子。

《聯邦法規》第1.911-2(h)條規定:「『外國』一詞在地理意義上包括任何受美國以外其他政府主權管轄的領土。」聯邦法院裁定,南極洲因此不屬於外國(參見Arnett案,473 F.3d 790(第七巡迴法院,2007年))。在該案中,計算時需要記錄在外國停留的完整天數(計入330天的要求)和不在外國停留的天數(不計入330天的要求)。

對於在國外和國外花費時間的納稅人,請記住以下規則:

330 天不一定是連續的,但可能會被個人不在國外的時期打斷。 在計算在一個或多個外國至少 330 天的存在時間時,連續十二個月期間的所有單獨存在時間被匯總。 一整天是從午夜開始到下一個午夜結束的二十四小時的連續時間段。 個人在國外停留後在國外以外的地區旅行少於二十四小時的,在旅行期間不被視為在國外。 [註冊。 秒。 1.911-2(d)(2)]

在Struck 案(TC Memo. 2007-42)中,稅務法院重點關注了以下句子:“一個人如果身處外國,然後前往任何外國境內以外的地區旅行,且旅行時間少於 24 小時,則不應被視為在旅行期間身處外國境外。”

以下是稅務法院對該句的解釋:「雖然第 911(d)(1)(B) 條規定需要在外國累計居住滿 330 個整天,但該條下的法規將『整天』定義為包括在國際空域、陸地或水域從一個外國地點前往另一個外國地點的部分時間。因此,在國際稅之間往返,一天中還剩下一天1.911-2(d)(2) 和 (3) 條」(重點為筆者所加)。

以下是範例 2 中C的行程安排:

  • 在外國(英國)的第一天是 7 年 1982 月 XNUMX 日。
  • 在英國的最後一整天是 24 年 1982 月 110 日。這是在國外的 XNUMX 天。
  • 從 25 年 1982 月 24 日至 198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C 不在外國,因為他在美國、公海或外國(法國)停留時間少於 24 小時。
  • 從 25 年 1982 月 21 日到 198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C 全職在法國。 這是在國外的393天。
  • 從 22 年 1983 月 5 日至 198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C 不在國外,因為他要么在美國,要么在前往英國的途中

從1983年9月6日至1983年12月31日,C一直待在英國。這相當於在國外待了117天。

從圖表上看,這看起來像這樣:

 

在包含至少 12 天的示例中計算前 2 個月期間(1982 年 1 月 1983 日至 33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步驟 1:從抵達國外的第一天(包括當天)開始,向前數 330 天:1982 年 3 月 7 日 + 329 = 1983 年 1 月 30 日。由於 1982 年 6 月 25 日至 1982 年 7 月 24 日這三天包含在剛才向前數的 330 天之內,因此需要加上 30 天,這樣就得到了 1983 年 3 月 1 日。以下是電子表格的計算公式:=date(1982,3,7) + 329 + 30

步驟二:從1983年3月1日往前推12個月,得出12個月期間的第一天。根據法規第1.911-2(d)(1)條規定:「連續12個月的期間可以從任何一天開始,但必須在第12個月的對應日期的前一天結束。」由此得出1982年3月2日。因此,第一個12個月期間為1982年3月2日至1983年3月1日(含當日)。請注意,這12個月期間的開始日期早於旅客實際抵達外國的日期。

在包含至少 12 天的示例中計算第二個 21 個月期間(1983 年 20 月 1984 日至 33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步驟 1:從在國外的最後一天(即 1983 年 12 月 31 日)開始,向前數 330 天:1983 年 12 月 31 日 – 329 = 1983 年 2 月 5 日。再向前數 15 天,即C不在國外的 330 天期間(1983 年 8 月 22 日至 1983 年 9 月 5 日),這樣就得到了 1983 年 1 月 21 日。

步驟二:從1983年1月21日向前推12個月,1983年1月21日是12個月週期的開始日,該週期於1984年1月20日結束。因此,第二個12個月週期為1983年1月21日至1984年1月20日(含當日)。請注意,該12個月週期的結束日期是在C實際離開該國之後。

美國國稅局出版物 54 示例

第 54 號出版物第 20 頁給出了與法規中的示例 2 類似的示例,其中納稅人不是連續在國外,而是返回美國休假 16 天。

例子。 從 16 年 1 月 2016 日到 30 年 2017 月 16 日,您在國外居住並擁有您的納稅住所,為期 2016 個月,但 XNUMX 年 XNUMX 月您在美國度假的 XNUMX 天除外。

下面是上述場景的示意圖:

 

如下圖 2016 年的實體存在排除。

  1. 從 1 年 2016 月 330 日開始,向前計數 16 天。 加上在美國度過的 330 天。 第 12 天,即 2017 年 12 月 2016,6,1 日,是 329 個月期間的最後一天。 電子表格計算為:=date(16) + XNUMX + XNUMX
  2. 從 12 年 11 月 2017 日起倒數 12 個月,找出這 12 個月期間的第一天,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這 2016 個月期間從 11 年 2017 月 XNUMX 日到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3. 計算 2016 年在這 12 個月期間內的總天數。 這是 234 天(12 年 2016 月 31 日至 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4. 將 101,300 美元(2016 年的最大排除)乘以分數 234/366 以找到 2016 年的最大排除(64,766 美元)。

 

陰影框代表實際在國外度過的全天; 白框代表 12 個月內的天數,即使這些天數早於納稅人在國外的第一天。

以相反的方式計算 2017 年的排除情況。

  1. 從最後一整天(30 年 2017 月 330 日)開始,倒數 16 天。 不要計算XNUMX天 C 在美國度過的(這些天在桌子上都是白色的)。 那一天,20 年 2016 月 12 日,是 XNUMX 個月期間的第一天。
  2. 從 12 年 20 月 2016 日起向前計算 12 個月,以找到這 19 個月期間的最後一天,即 2017 年 12 月 20 日。這 2016 個月期間從 19 年 2017 月 XNUMX 日到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3. 計算 2017 年在這 12 個月期間內的總天數。 這是 292 天(1 年 2017 月 19 日至 201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4. 將最高限額 $102,100 乘以分數 292/365 以找到 CS 2017 年的最高排除額(81,680 美元)。

 

總而言之,在計算納稅人是否有資格使用實際存在休息來排除外國收入時,請記住:

  • 有兩個單獨的計算:在外國度過的“至少 330 天”和至少 12 天所在的連續 330 個月期間。
  • 有時甚至在國外不到一整天都可以計入至少 3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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