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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預計的 2017 年州所得稅的 2018 年聯邦稅收減免? 不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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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1,即《減稅和就業法案》,國會兩院於 20 月 2018 日通過,從 10,000 年開始,對州和地方稅收減免(親切地稱為 SALT)設定了上限:個人最多可扣除 5,000 美元(單獨申報的已婚納稅人為 2018 美元)。 最大的問題是2017年的州和地方所得稅是否可以在XNUMX年扣除,答案是否定的!

鑑於眾議院和參議院提出的聯邦稅法草案即將生效,一些評論員和稅務從業人員建議,考慮到2018年及以後年度州所得稅抵扣可能被取消,個人納​​稅人應預繳2018年的州所得稅,並在2017年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請抵扣。然而,除了許多高收入納稅人會因需繳納替代性最低稅而發現其收益大幅減少這一問題外,我們認為,聯邦稅法中幾乎沒有任何依據支持預繳尚未到來年份的稅款可以抵扣的做法。

先前的收入裁決

評論員援引第 71-190 號和第 82-208 號稅務裁定,作為申請 2017 年稅款扣除的依據,這些稅款用於抵扣 2018 年的納稅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在付款時,2018 年甚至還未到​​來,更遑論產生任何收入、扣除額、抵免額或其他項目可用於計算可用於計算稅收的可用於計算稅款、可用於計算稅款的其他項目。任何付款都可能是預估稅款的形式-待 2017 年的稅務義務確定後,該預估稅款將用於抵扣該稅務義務。有些州(例如威斯康辛州)設有預繳稅款的表格。然而,上述兩項裁定均未涉及此情況。它們都針對的是在特定納稅年度(例如 2017 年)非常晚的時候繳納的稅款,且僅針對該納稅年度(即本例中的 2017 年)。事實上,後一項裁決對納稅人不利(該筆款項被認定為不可扣除),因為納稅人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欠有額外的州稅,顯然他只是想減少當年的聯邦稅。

其他稅務專業人士引用了資本化規定——Regs。 秒。 1.263(a)-4(f) — 作為權威,因為法規允許在稅收優惠不超過 12 個月的情況下扣除預付費用。 這是這些法規的一般要求的例外。 秒。 1.263(a)-4(d)(3) 預付費用必須資本化。 然而,不僅沒有直接提及或舉例說明對未到年度預繳稅款進行扣除,而且該條例的目的是管理“為取得或創造無形資產而支付的”與企業相關的支出,這與預繳下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截然不同。 事實上,我們認為這些規定不適用於這裡討論的問題。

此外,法規。 秒。 1.263(a)-4(f)(4) 規定,Regs。 秒。 1.263(a)-4(f)(1) 不適用於為創造(或促進創造)無限期無形資產而支付的金額。 如果尚不存在負債,則超額繳納的 2017 年預估稅款將適用於無期限的未來負債。 例如,納稅人是否存在以確認收入是不確定的。 納稅人可能會在 2018 年初因事故死亡,然後才確認任何收入。 不能說 31 年 2017 月 XNUMX 日之後就需要繳納國家所得稅。

專業標準

2017 年任何用於預繳 2018 年州所得稅的扣除,顯然屬於稅務立場,註冊會計師顧問/稅務規劃師必須遵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AICPA) 稅務服務標準聲明 (SSTS) 第 1 號「納稅申報立場」的規定來準備稅務申報表,並遵守 SSTS 第 7 號「向納稅人提供建議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來準備稅務申報表,並遵守 SSTS 第 7 號「向納稅人提供建議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此外,稅務規劃師還必須遵守第 6694 條(及其相關法規)和第 230 號通告第 10.34 條關於報稅表、文件、宣誓書和其他文件的規定,以及第 10.37 條關於以書面形式提供建議的規定。

基本上,這些關於稅務立場選擇和建議的專業標準非常相似且一致,它們要求稅務規劃師或稅務顧問為其在納稅申報表中推薦或採取的任何非避稅立場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前提是該立場未以任何方式披露。如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稅務規劃師或稅務顧問可以推薦其認為有合理依據的稅務立場,但前提是必須在報稅表中予以揭露。

納稅人通常透過填寫 8275 表(披露聲明)或 8275-R 表(法規披露聲明,當納稅人的立場與法規相悖時)進行披露。權威評論員通常將「實質依據」描述為:如果受到政府質疑,納稅人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勝訴的機率為 40% 至 45%。 「合理依據」則被描述為:勝訴的機率為 25%。這兩個置信度閾值都是基於《美國聯邦法規》第 1.6662-4 條所列的依據。

在解釋權威時,美國國稅局和法院非常重視直接參考納稅申報表中某個項目的稅務處理,而當納稅人主張稅務處理應基於適用於另一項目稅務處理的類似權威(無論多麼相似)時,其權重要小得多。 如果國會實際上並不打算以類似的方式對待某個項目,那麼在試圖主張對某個項目進行類似處理時尤其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2016-13號稅務程序規定,如果某些項目已在報稅表的正確行中填寫,並按照表格說明填寫,則該項目符合合理依據和揭露標準。這些項目包括在附表A「分項扣除」中填寫的州所得稅。然而,該程序明確指出,它不適用於2015年12月31日後的法律變更。它不能免除納稅人因申報無應納稅額的扣除額而受到的處罰。因此,我們認為,如果稅改法案獲得通過,該程序並不能免除納稅人(以及報稅員或顧問)在2017年繳納2018年稅款時的揭露要求。我們認為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該程序似乎試圖為國會不打算允許扣除的金額爭取稅收抵免。

因此,註冊會計師應告知客戶,2017 年繳納的用於抵扣 2018 年預計州稅的款項,不能在 2017 年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中扣除。這種說法毫無依據,而第 82-208 號稅務裁定(Rev. Rul. 82-208)恰恰駁斥了這種說法。在 2018 年之前向州或地方政府繳納的抵扣 2018 年稅款的款項,僅是預繳稅款。預繳稅款不能享有稅務抵扣(第 79-229 號稅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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